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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公交车上晕倒施救不力 公交公司判赔20%


来源:红网

67岁的退休老人陈东强(文中均为化名)在搭乘公交车时,因冠心病晕倒。随后,陈东强的家属认为老人的死亡与司机王贵存在直接关系,并将他所属的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索赔。

67岁的退休老人陈东强(文中均为化名)在搭乘公交车时,因冠心病晕倒。司机王贵以“不能移动病人”为由没采取积极措施。近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决定维持此前江华瑶族自治县法院所作出的一审判决,即由某公交公司对陈东强的死亡后果承担20%的责任,赔偿原告老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6.8万余元。

去年10月24日上午10点左右,陈东强上了王贵的公交车。车开动几分钟后,陈东强冠心病突然发作,晕倒在地。其他乘客马上告知了王贵。在多名乘客的催促下,王贵连续拨打了几次120急救电话未接通,他又拨打了110报警。

过程中,为了救人,还有乘客提出建议,让王贵直接将公交车开到附近的医院,但王贵称“不能移动病人”,便一直未采取积极的救治措施。随后,有乘客拨打了江华县中医院的急救电话求助。约20分钟过后,急救车赶到。医务人员在公交上采取急救措施,但最终老人还是医治无效当场死亡。

随后,陈东强的家属认为老人的死亡与司机王贵存在直接关系,并将他所属的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索赔。

此次开庭,陈东强家属提出,当时老人晕倒后,距离事发地点一公里之内就有两所医院,途中也都没有红绿灯,完全可以在3分钟内开车到达。但王贵并没有这样做,他们认为作为公交车司机,王贵并没有对突发重病的乘客采取积极救治措施。

经过庭审,法院认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对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尽力采取措施救助,而公交司机王贵在乘客突发冠心病时没有采取积极救治,导致乘客送医不及时死亡。因此,决定维持江华瑶族自治县法院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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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0日,上海市民徐先生坐公交突然歪倒在座位上,司机三次拉扯昏迷不醒的他又三次弃人而去,徐先生最终被诊断为猝死——心源性。

法院审理认为,徐先生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其自身身体因素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被告司售人员未能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及必要的救助义务,致使错过最佳救治时机是造成徐先生死亡的次要原因。综合各种因素,法院确认被告对徐先生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40%的责任。原告主张各项损失共计106万余元于法有据,遂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原告方5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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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谐]

标签:公交司机 王贵 公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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