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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院首次直播国家赔偿案件质证会


来源:长沙晚报

2013年10月25日,湖南省郴州监狱一名罪犯郭某华服刑期间患病,经湘南学院附属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郴州监狱认为其做到了合法、有效、及时的救助措施以及善后处理措施,请求法院驳回郭某华家属赔偿请求,不予赔偿。

长沙晚报讯(记者 黎欣刚)2013年10月25日,湖南省郴州监狱一名罪犯郭某华服刑期间患病,经湘南学院附属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家属要求监狱赔偿,后又向监狱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未得到满意答复。2015年4月,家属以监狱怠于行使法定职责,没有对郭某华进行尸检以查明死亡原因等为由,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要求郴州监狱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83.4万余元。

昨日,该案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质证,对各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认证。省高院首次对国家赔偿案件质证过程进行了在线视频直播。

郭某华1978年生,毕业于某警官学校,2011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入狱10年。据监狱方表示,郭某华从2012年6月开始进入郴州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因其具有脱逃和行凶危险,被监狱评定为危险分子。

死者郭某华家属的代理律师王柏湘向法庭提供了郭某华在湘南学院附属医院救治时会诊记录等8份证据。他表示,郭某华在被送往湘南学院附属医院前,就已经患病,连续三天未进食,郴州监狱没有对郭某华进行及时的救治。在郭某华死后没有依法对其进行死亡鉴定就于死后第二天将尸体火化,监狱有重大过错。

“湘南学院附属医院医生经会诊后提出的救治方案,遭到了监狱警官的两次拒绝。”王柏湘律师认为,郴州监狱应该依据监狱法有关规定在郭某华死后对其进行死亡鉴定,查明死亡原因,保障家属的知情权。

郴州监狱代理人表示,10月24日,郭某华身体出现不适后,监狱警察及时将其送往监狱医院进行治疗,在病情加重后又及时送往湘南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治疗,同时与家属进行了联系。

“因郭某华为正常病亡,且在患病送往医院之后、火化之前,其父母、妻子都在场,但都没有提出要进行尸检。”该代理人说,郭某华抢救无效死亡后,湘南学院附属医院开具了死亡证明,并由监狱和郴州检察机关组织人员进行了尸表检验。10月26日,家属与监狱签订善后处理协议后进行火化,并接受了监狱方给予的2700余元的人道主义救助。

郴州监狱认为其做到了合法、有效、及时的救助措施以及善后处理措施,请求法院驳回郭某华家属赔偿请求,不予赔偿。

法院本欲调取监狱监控视频,不过,郴州监狱代理人提供一份证据显示,该监狱信息和监控系统从2013年开始进行施工安装,2014年10月才完成终验合格,郭某华患病期间,系统正处于施工阶段,因此无法提供监控视频。

本案质证会持续了三个小时,双方没有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也未接受法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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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谐]

标签:患病 死亡原因 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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