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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布2013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华为讼中兴入选


来源:红网

原标题:湖南公布2013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华为讼中兴入选 (4月24日,湖南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13年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和《2013年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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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案例

1.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华为公司系“一种实现链型组网E1传输旁路的装置”的专利权人,该项专利权利要求1所描述的技术方案包含基站控制器、基站以及该类设备之间组成链型组网连接方式等六个技术特征,被告中兴公司将其生产的基站控制器、基站销售给中国联通和中国移动使用。经技术比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特征与专利相比,具备了和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相同的五个特征,即具有El传输、基站控制器、n个基站、n-1个信号旁路装置及连接方式和基站的信号收发方式等五个技术特征,但缺少“链型组网”这一技术特征。

【裁判结果】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被诉侵权的技术方案缺少专利技术方案中“链型组网”特征,被诉侵权的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中,与“链型组网”有关的技术特征的实施者并非中兴公司,中兴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华为公司专利权的侵害。因此,法院驳回了华为公司的诉讼请求。

2.侵犯“美的”商标权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美的”系列商标系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燃气灶、电饭煲、电磁炉、电力压锅(高压锅)、电饼铛、电热水壶、电暖器等。“美的”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彭志、周书峰、刘权利等21名被告销售的小家电产品上使用了与“美的”系列商标近似的标志,先后被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共计105万元。

【裁判结果】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美的”系列品牌在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美的家电销售公司的经营培育下在市场上享有良好的声誉。彭志、周书峰、刘权利等人未经许可,销售标注与“美的”系列商标相似标识的小家电产品,且不能提供合法来源,其行为既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又损害了“美的”系列商标的商业形象,已构成对“美的”系列商标的侵害。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3.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尹宜波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金利来goldlio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即领带、服带、恤衫、汗衫、鞋、袜、内衣裤、帽,注册有效期自1990年7月10日至2000年7月9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0年7月9日。2004年11月12日,国家商标局认定金利来goldlion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经商标权人许可在中国大陆区域内在第25类商品类别上独占使用第523793号“金利来”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对发生的任何侵犯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权以自身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被告尹宜波在淘宝网上经营“今生缘服饰郴州精品店”,销售金利来服装商品。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尹宜波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52379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立即删除其名下网络店铺(http://shop35767656.taobao.com)中侵犯第52379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网页、侵权产品图片及文字说明,并赔偿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

4.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诉徐超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老百姓公司是“老百姓”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注册于2005年2月21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即推销(替他人)。2011年5月7日,“老百姓”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双峰县药材公司老百姓大药房于2003年6月11日注册登记,性质为国有分支机构,负责人为朱昂。因双峰县药材公司企业改制,朱昂和谭保成利用双峰县药材公司老百姓大药房原有场地、设备,于2005年6月6日注册登记了双峰县新老百姓大药房,组成形式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朱昂,但未对原双峰县药材公司老百姓大药房予以注销。2012年5月,徐超从朱、谭处受让双峰县新老百姓大药房后,重新注册登记了双峰县新老百姓大药房,并重新制作了新老百姓大药房的招牌,该招牌上的“老百姓”文字明显突出于其他部分。

【裁判结果】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徐超在其企业字号中突出使用“老百姓”字样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徐超的行为已构成对上诉人老百姓公司第357988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据此,判决徐超立即停止侵犯老百姓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其店面招牌上立即停止突出使用“老百姓”字样(即规范其企业名称的使用),并赔偿经济损失。

5.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李运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李运明等人购进五粮液空酒瓶、包装、防伪标签等,自行灌装假冒五粮液系列白酒,并对外销售。经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李运明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对李运明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宜宾五粮液公司请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40万元,并承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万元。

【裁判结果】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宜宾五粮液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李运明未经宜宾五粮液公司的许可,从废品站回购五粮液系列白酒酒瓶和购买假冒酒瓶,并购买假冒五粮液商标标识和防伪标签,自行制作五粮液系列白酒进行销售,其行为侵害了宜宾五粮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被侵权商标的声誉和李运明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手段、非法经营的数额等情节,酌定李运明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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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凌炜]

标签:知识产权 湖南 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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