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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基础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

2013年08月30日 07:48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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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在新《义务教育法》中有一条很受大家关注,就是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新法对此作出了什么具体规定呢?想请嘉宾介绍一下。

[信春鹰]:关于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是我们本次修法的一个重点,大家如果看了我们的法律条文可以发现,本法修订之后的第六章,整个是关于经费保障的。从第42—第50条,42条是明确的规定国家要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予以保障。这里面有几个意思:第一个意思是义务教育经费要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保障。第二个也提出了财政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目标和预算的标准。同时,还规定了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原则。这是关于保障体制。

第43条是规定了学生的人均公用经费的基本标准。这里面要由国务院财政等部门制订学生人均公用经费的基本标准。省级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特殊教育学校的人均教育标准,特别提出来,特殊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要高于普通的学校。

第44条是规定了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体制和各级政府应当分担的责任。接下来,还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为什么这样规定呢?主要是怕挤占的问题,怕挪用的问题,法律规定都是很有针对性的。

接下来也规定了义务教育经费中财政转移支付这样的制度。财政对义务教育的专项转移支付既是我们现在在很多地方的一个实践,也是我们未来的一个方向,一个做法。所以这在法律里面规定的是比较仔细。接下来还规定了要设立扶持农村、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专项资金。因为现在义务教育不均衡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农村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发展比较薄弱。要有专项的基金支持这些地区的发展。

接下来就是对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在这里面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要严格按照预算,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挪用,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保障。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第50条,可能大家关注到了,就是要对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和监督,要向社会公告。这个制度是一个很新的制度,这也是便于社会对义务教育经费的监督。从这样的一章规定我们可以看到,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国家财政保障范围,是一个非常系统的体制,应该说在这样一个体制下,我们的义务教育经费是有保障的。

[主持人:]:新《义务教育法》9月1日开始实施,在这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人大将采取什么监管措施?除了立法本身,您认为人大还应该做哪些工作?

[李连宁]:你说的问题,正好这第23次常委会通过了《监督法》,《监督法》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作了一次全面的规范。新的《义务教育法》通过以后,在适当的时间,我想各级人大常委会会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对新的《义务教育法》的实施采取听取专题工作报告的方式,采取执法检查的方式,特别是对义务教育的一些涉及到群众根本利益、切身利益的一些热点问题、难点问题将通过跟踪的执法检查,推动这些问题的逐步解决。我想在这个方面,各级人大常委会将会加大对新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的监督力度,来确保新的《义务教育法》的全面贯彻实施。

[主持人]:各位网友,我们非常感谢李连宁委员和信春鹰委员能够在这里详细地为我们解读新《义务教育法》,接下来两位嘉宾将和网友进行文字访谈,欢迎大家继续参与。

[独孤求道]:您认为原来的《义教法》到底执行的怎么样?新修订的此法在执法质量上会不会重蹈覆辙?

[李连宁]: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一下,原来的《义务教育法》虽然条文只有18条很简单,立法的水平、技术也不算太高,但是,原来的《义务教育法》为提高民族素质,推进义务教育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应该说在所有的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我认为实施的成效这是最显著的法律之一。因为它不在于它条文简单和详细,而在于各级政府下大力气来落实《义务教育法》原来的《义务教育法》总体来讲,成效是明显的。但是原来的《义务教育法》对于法律责任比较原则,不便于法律的操作和实施。那么在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在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上就做了全面的规定,这样对于保证义务教育执法质量迈上一个新的台阶,我相信在各级政府的努力的工作下,在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下,我想新的《义务教育法》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它的整体的实施水平和质量会迈上新的台阶。

[道北豪杰]:嘉宾,全国的很多重点中学,把初中改民“民办”,是不是回避义务法?

[信春鹰]:现在有很多重点中学改为民办,这和我们修改之后的《义务教育法》相冲突的。义务教育是由国家保障的强制性的教育,不存在民办义务教育的问题。当然有相关的规定是写在民办教育法里面,那是属于特殊的规定,整体说来,义务教育是国家要保障的教育。很多地方把重点中学,尤其是优质的中学改为民办,这里面的原因很复杂,因为现在是市场经济,他们改为民办之后,就可以高收费,这恐怕是最大的一个推动力。当然也有国家投入不足的问题,很多地方把初中改为民办,通过收费的办法来弥补自己经费的不足,这也是一个原因,但是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实施之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问题,尤其是把国办的中学改为民办的问题,应该是在清理范围之内的。

[子曾经曰过:]:嘉宾: 国税总局对择校费征收营业税,是不是肯定学校是营利机构,而且承认择校费的合法性?

[信春鹰]:我们也关注到最近有一些规定,就是关于对择校费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我自己认为,这样做并不是肯定学校是盈利机构,也不是承认择校费的合法性,主要是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而且考虑到杜绝择校费需要一个过程,而作出的这样一个规定。相信,随着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和均衡发展,择校将失去它的基础,到那个时候,就不存在择校费,也不存在对择校费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了。

[宋公明]:请问嘉宾:孟母堂之类是否违法?初等教育是否只能公办?民办初等教育可否赢利?

[李连宁]:我首先对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这样一种积极的态度表示由衷的敬意,我也认为在我们中小学生里要加强优秀的传统文化教育,因为这是我们民族的根和魂,从实施教育的方式来看,《义务教育法》也是允许民办学校来承担义务教育的任务的。所以,义务教育并不是强调政府责任以后就不允许民办了,而且还是鼓励民办教育机构来承担义务教育的责任。但是,民办义务教育机构承担义务教育要符合义务教育的办学条件,要实施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要完成国家规定的课程设置和教学要求。

那么,像孟母堂这样的民办学校它如果不按照《义务教育法》来设置课程,来组织教学,那当然是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我们提倡在义务教育学校里也要进行传统文化的教育,但是,不能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就是仅仅把读经作为唯一的或者主要的内容。首先要保障《义务教育法》所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针的实现。所以政府对孟母堂这样的教育机构所采取的一些执法的措施,我认为是符合法律的要求的。

 

 
[责任编辑:黄秋霞] 标签:义务教育法 教育法制建设 教育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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