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基础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
李连宁
教育公平实际上是整个社会公平的基础。义务教育也是整个教育平等、机会平等原则实现的一个基础。新的《义务教育法》的一个核心和灵魂就是推进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特别有一点很有意义的就是把改进高级中学学校的招生办法作为推进义务教育的一个重要举措。
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不同区域的老百姓所关注的重点是不一样的。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的是缩小差距,而不是“一刀切”。
不是要搞千校一面,还是要鼓励各个学校,办出自己的特色。
不仅要保障义务教育的公用经费的开支,而且还要保障教师的工资和津贴的发放。它具有法律所规定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我国在义务教育的免费问题上,现在是从不收学费,进入到不收杂费,在将来到一定适当的条件下还会再免除其他一些费用。
义务教育应当是免费,而免费的程度是随着国家的财力,免费保障的水平会不断地提高。
要下大力气均衡的分配教育资源,促进学校之间差距的缩小,采取撤并薄弱学校、把一些优秀教师、优秀校长调到普通学校去任职、任教,使学校之间差距过大的问题逐步解决。在过去的工作经验里有一种方式我也觉得很有效,即把一所好学校一分为二,这样采取一种细胞分裂的方式,一所好学校变成两所好学校,这种效果要比从好学校里抽出几个教师到其他的学校去效果更好。
李连宁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中国共产党党员,江苏省沛县人,1954年10月出生于广西省南宁市,1982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并获法学学士学位。
1985年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工作。先后担任政策研究室主任科员、办公厅副处长、政策法规司处长、司长助理、副司长、基础教育司司长、教育部部长助理、教育部党组成员等党政职务。主要从事教育法制建设、教育政策研究和教育管理等工作。参与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参与拟定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等国家有关教育的重大政策,参与国家教育改革发展的组织实施工作。
2003年,当选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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