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基础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
[观渔翁]:两位嘉宾,有网友说,免费义务教育固然很好,但教材由国家出钱,每本教材只使用一次就不好了应该大力提倡教材重复使用,节约资源。您怎么看我们网友所提的意见?新《义务教育法》是否有这方面的细节考虑?
[信春鹰]:关于教材的问题,也是我们本次修订《义务教育法》关注的问题之一。我们现在已经看到,教材的发放、印刷各个环节都存在着一些问题。甚至存在着商业贿赂。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关于教科书专门写了几条,特别是在第41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教科书的循环使用”。循环使用教科书是很多国家的中小学普遍采用的一种课本使用方法,教科书由政府出资,学校购买,作为公有财产,学生借阅连续使用,很多国家的经验看,一本教科书可以使用5年左右,我们修订《义务教育法》的时候,有很多公民、很多人大代表提出来在我国推广教科书循环使用的意见和建议,循环使用教科书在我们国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第一是它可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每年大量印刷的教科书,对于我们森林、水以及,其他的资源都是非常大的消耗。另外,循环使用教科书可以培养学生的节俭品德,很多发达国家的中小学生都是在使用别人用过的教科书,我们中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所以推广循环使用教科书是非常必要的。第三点循环使用教科书可以解决现在教科书印刷和发放销售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比如说腐败的问题,因为教科书频繁的改动,一方面使得循环使用教科书有困难,另一方面不循环使用教科书又促进了教科书内容的不稳定,实际上,义务教育阶段的教科书的内容是相对稳定的。这在很多国家都如此。但是在中国,在很多地方,有豪华教科书这样的现象,而且我们也了解到,很多地方的官员,他们自己介入教科书的编写、出版和发放,实际上,教科书已经成为教育领域腐败的一个很重要的领域。
[宋公明:]:请问嘉宾,一些地方已经把学校卖给私人了,这样做是否合法?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信春鹰]:我可以说把学校卖给私人这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是国家的公益事业,是由国家承担保障责任的事业,如果有的地方把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卖给私人,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是应该在清理之列的。
[悦耳]:嘉宾:请问为什么义务教育不是免费教育?
[李连宁]:义务教育应当是免费教育。义务教育三个基本的特征:一个是它的普及性,也就要求每一个孩子都应该上学。第二是他的强制性,就是他的家长和法定监护人必须保障他接受义务教育。第三就是它的免费性。所以免费性是义务教育一个最基本的特征。但是实现免费各国都是有一个过程的,那么从我们国家来看,在1986年《义务教育法》受到规定了不收学费,新的《义务教育法》又规定不收杂费,除了学杂费以外,其他的国家实际上根据各自的财力还向学生提供免费的教科书;免费的校服;免费的午餐;甚至免费的校车。免费的程度要根据各国政府的财政状况而定,但是坚持免费的原则,这是各国《义务教育法》共同的特征。我国在义务教育的免费问题上,现在是从不收学费,进入到不收杂费,在将来到一定适当的条件下还会再免除其他一些费用。
因为免除学生的费用这是保障学生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一个基本保障,如果不是免费的话,那么这个强制教育和普及教育就是强制你来向我缴费上学了,这就违反《义务教育法》本质要求。也是跟教育公益性相背,总之一句话,义务教育应当是免费,而免费的程度是随着国家的财力,免费保障的水平会不断的提高。
[宝剑]:把有限的义教经费投入到铺塑胶跑道、建亭台、竖雕像、栽植名贵花木……搞得豪华,对此义教法如何来制约?
[信春鹰]:义务教育现在有两方面的极端现象:一方面是缺乏经费。很多必要的投入都不能保障。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学校把有限的教育经费投入到豪华建设和豪华装修。针对这样一个现实,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第16条特别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应当适应教育教学的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根据这样的一条规定,教育主管部门还要制定学校的标准,既包括办学标准,也包括建设标准。通过这样的标准来规范学校的建设问题。把有限的教育经费,投入到最应该投入的方面去。
[唐太宗命令]:现在的小孩接收到的乱七八糟的信息太多,如何消除;另一个重大问题是英文所占的份量太重,也就等于消耗了巨 大的国力,国家为什么不在开发英文翻译机器上面下功夫?
[信春鹰]:这个问题可能关系到义务教育的内容问题,我们也了解到很多地方在义务教育阶段给学生的课程设置了很多很不必要的内容,尤其是英文。事实上在义务教育阶段,义务教育的内容应该是法定的,各个学校在给学生增加课程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到国家的基本标准,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第38条,特别的强调“义务教育的教科书要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要精选必备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而且要经济实用,保证质量,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能够出版,也不能够选用。”
[烈火中永生!]:请嘉宾回答一个简单问题: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该怎么办?
[李连宁]:根据新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如果违反《义务教育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新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些违反行为主要有以下六种:
一、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这里我要说明的“国家规定”不是指所有的政府,例如省政府、地市级政府、县级政府的规定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国家规定”。必须是中央、及其有关部门一级的规定才属于“国家规定”。如果按照国家规定不允许收的费用学校收了就属于违反这一条。地方政府所规定的收费项目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所以这点我建议学校要非常当心。
二、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这点,我认为要说明的是,并不是学校不能向学生提供一些必要的服务和商品。例如,开办食堂或者提供学习的用品,这都是可以的,但是不得以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这种方式来牟利,如果是学校为了向学生提供方便而提供的服务,我觉得是允许也是鼓励,但是不能从中牟利,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界限。
三、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的。
这里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除了有特殊的障碍以外,例如肢残的少年儿童完全可以在普通学校里来随班就读,接受普通教育,学校不能因为他的残疾而拒绝他在普通的义务教育学校来接受义务教育。如果学校拒绝,那么学校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如果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这也是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我想在这里要说明的是,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分设,不同于我们按照因材施教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举办一些具有特色的一些教育活动。关键的是不能以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分设来歧视或者把这个学生分出等级,也不能通过重点班的设立来收取过高的费用,在这里我们要划清分设重点班和鼓励办一些因材施教的开展特色教育活动要把其区分开来。
五、违反《义务教育法》开除学生的。
因为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一个学生的基本权利,任何学校不能够剥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那么对有一些可能会对学校的秩序产生恶劣影响的,可以通过有关程序安排到工读学校接受教育,但是不能够开除学生。
六、如果学校选用了未经审核的教科书的。
学生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教课书是体现国家意志重要载体,没有经过审定不符合教学要求,质量低劣的教科书,对学生来讲实际上是是有害的,所以学校如果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此之外,如果学校违反了《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也还要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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