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基础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
[主持人]: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次把素质教育写进法律,这部法律对素质教育提出了哪些具体的要求呢?
[ 李连宁]:过去的《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就是解决我们孩子有学可上和有书可读的问题。我们现在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来实施义务教育,这次《义务教育法》就明确了义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的一个新的使命。在新的《义务教育法》里明确了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把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作为新的《义务教育法》的一个立法宗旨。在教育教学工作总的要求上,在义务教育的培养目标上,在义务教育的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对推进义务教育都作了一些明确的规定。特别有一点很有意义的就是把改进高级中学学校的招生办法作为推进义务教育的一个重要举措。因为现在从小学到初中,幼儿园到小学,目的都是想上一个好的高中,进而将来有机会上好大学。由于我们现在的层层考试选拔,所以就使得竞争层层的压低。现在通过《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把高中阶段的学校招生办法进行重大的改革来促进整个义务教育素质教育的实施,这一点教育部门已经在做一些具体的制度上的改革推进。我觉得这是很重要的一点。
[主持人]:有网友在问,我们的《义务教育法》如何保障贫困地区的儿童有学可上,结合这个问题,我还想问一下嘉宾,上学难、上学贵是当前的普遍现象,新《义务教育法》有什么针对性的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
[李连宁]: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是大家普遍关心的。但是不同区域的老百姓所关注的重点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在西部地区、边远地区、居住比较分散的地区,要走几十公里、上百公里才能找到学校,所以解决这部分儿童的上学难的问题,是要通过建立寄宿制学校,让他们有一个比较安定的、良好的受教育的条件。
对于农民到城里打工,他们的孩子在城里上学,这也是一个“难”的方面,在这个方面,新的《义务教育法》就规定了,当地的人民政府要对外来人员的儿童,在本地区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平等的条件。过去,很多都是一些农民工或者自己办一些打工子弟学校,但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当地的人民政府要为流动人口子女在本地区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平等的条件。这也是很重要的一点。
另外,实际上城里面现在关心的是上“好学”,就是上原来的一些优质学校难的问题,这里面就要通过扶持薄弱学校的质量,通过规范办学行为,让每一个孩子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来促进整个学校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和质量的均衡发展。来解决老百姓关心的难和贵的问题,特别是办学“乱收费”问题的治理,来解决这些问题。
[信春鹰]:上学难、上学贵在城市里面,尤其是在义务阶段,主要体现在择校。为什么家长要择校?去花钱择校,就是因为教育资源的不均衡,你上了什么样的学校,和你出来的时候,学了多少东西,或者大家认为这个差距特别大。所以,如果能把均衡的问题解决了,这是根本的,这样才能解决“难”和“贵”的问题,本来义务教育阶段是一个素质教育,应该是均衡的,但是我们的问题是不均衡,这是症结所在。
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难”和“贵”的问题还是解决不了。但是我们现在修订的法律里面,对于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和向偏远地方、贫困地方倾斜。向弱势倾斜现在是法律的要求,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李连宁]:均衡发展里面,我觉得还有几个误区是需要注意克服的。一个就是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不是搞均衡化。现在日本、韩国教育的平准化已经显现出它的一些弊端,我们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时候,目的是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过大的差距,而不是“一刀切”。
第二个促进均衡发展也不是要搞千校一面,还是要鼓励各个学校,办出自己的特色。
第三个促进均衡发展也不是要把办学条件好的学校拉下来,而是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把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提上去。
[主持人]:我们有网友问,《义务教育法》如何问责?新《义务教育法》引入问责制的意义在哪里?联系到这个问题,新《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政府负有首要责任,政府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失责,人大如何监督呢?
[信春鹰]:在《义务教育法》修订里面引入问责制,具体是在我们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的第九条,应该说从我们立法实践来说,在条文里面引入问责制,这可能还是第一部法律。因为一般法律都有一个专章的法律责任,但那是一个法律责任,第九条规定实际上是一个政治责任。关于这个问责制怎么样来实施?我们在修订的时候,大家也有一些讨论,就是我们已经明确《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是各级政府的责任。有的政府没有依法履行职责,造成重大问题和影响义务教育的重大事件的时候,它要引咎辞职,这是一个很新的概念。当然,从实践来看,这个问责制,虽然法律上出现的不多,但实践上也已经有比较丰富的经验,比如在环保的问题上,在一些事故的问题上,我们实际上是有问责的,但是法律上的问责有两个很重要的手段:
一个是公民的控告。就是我们现在第九条也明确的规定,“公民有义务,也有权利对不履行职责的政府官员提出指控。”另一方面政府也有责任,如果你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了问题,就要引咎辞职。所以这一点我想是一个可操作性的条款,也希望我们每个公民在这个方面能够履行我们公民的权利,当发现有这样的问题,它是第九条规定的内容的时候,就应该提出来指控,提出来检举和控告,要求他承担法律责任。
[李连宁]:加大义务教育的政府责任也是新的《义务教育法》一个大的亮点。过去我们在实施义务教育的时候,有一句话叫做“人民教育人民办”,把义务教育的很多责任都让社会来承担,包括农村义务教育发展通过捐资助学来承担。新的《义务教育法》就把义务教育落实在政府的肩上,特别是在体制上,在原来明确了义务教育以县管理为主的体制基础上,这一次又强调了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筹规划实施。也就是说,在加强政府责任总的决策里面,不仅是各级政府要加强责任,特别是省级政府和中央政府的责任,比以往的都更加强调。所以这也是实现均衡发展的一个对体制上的要求,然后由问责制支撑和保障。
[主持人]:有网友问嘉宾,义务教育和教育产业化是否相矛盾?如何能统一?
[李连宁]:这个问题可能前一段媒体一直在讨论,从立法这个角度来看,教育是一个公益性的事业。而义务教育在整个教育的事业里面,公益性又更加的鲜明。从义务教育的特征来看,有三个:一个就是它的普及性。要求每一个孩子都必须到学校来上学。第二个就是它的强制性。什么叫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就是你必须要来,你不来的话,你的家长要承担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家长必须把自己的孩子送到学校来。第三个特征就是它的免费性,义务教育如果是不免费的话,它的公益性就不可能贯彻到底,只有坚持义务教育的免费性,才真正能体现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在这次《义务教育法》的修改,从原来的不收学费,现在进一步规定了不收杂费,这就体现了在义务教育公益性的道路上,又往前迈了一大步。
[主持人]:不收杂费、学费,客观上杂费是维持一个学校运转的重要保证,杂费取消后如何保证学校能够正常运转?
[李连宁]:在这次农村地区的免收杂费的过程中,据有关方面所介绍的情况,确实出现了一些原来没有预计到的情况。就是我们原来讲的杂费,是维持学校运转的一些基本费用。但是由于一些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相当一部分的杂费拿去补贴了教师的工资或者津贴,在免收杂费以后,一方面学校运转的经费得到了保证,但是教师的一些津贴就出现漏洞,在这种情况下,各级政府应该在认真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承担起政府应当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责任。不仅要保障义务教育的公用经费的开支,而且还要保障教师的工资和津贴的发放。在这一点义务教育已经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它具有法律所规定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主持人]:法律还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我性质,而实际上“校中校”仍然大量存在,对此人大将如此监管并制止呢?
[信春鹰]:这个问题很重要,相信也是大家关心的问题之一,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第22条明确对这个问题作了规定。一个是要求性规定。就是要求县以上的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的均衡发展,促进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接下来是禁止性条款。就是不得把学校分为重点校和非重点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同时还规定了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这一条规定从本质上来说是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促进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从现实来说,它可能要直接冲击到现在大量存在的“校中校”,类似于这样的问题。当然我们知道,“校中校”的问题是我们公民意见非常大的问题,它有很多的危害,比如说,我们原来很好的公办学校,换了一个牌子,就所谓的“一校两制”,实际上是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本来它是一个国有资产,结果换了一个牌子变成一个私立,或者合作办学,这个利润就流向了个人的腰包,而钱是要从家长的口袋里掏的,这是非常不公平的一件事情。
此外,因为有“校中校”,它对于教师队伍来说是一个很不稳定的因素。你在楼下上课,你可能是拿普通教师的工资,你到楼上去上课,那你就是拿很高的报酬。所以造成了教师队伍的不稳定。更为重要的是造成了我们社会的一些新的不公平,所以这个问题在《义务教育法》修订中是非常明确的。就是这个法律实施之后,这种现象必须清理。
[李连宁]: 《义务教育法》关于不得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这一条规定,针对性非常强。就是针对前一阶段基础教育领域在办学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向,作出了非常有针对性的规定。《义务教育法》实施以后,按照法律的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对原有的办学体制改革的学校,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规范。按照新的《义务教育法》的要求进行调整。这样的话,在办学体制上,为学校的均衡发展,提供一个体制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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