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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建厅被举报“乱作为”始末


来源:中国经济网

姚志宏称湖南不良行为记录用于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投标工作(如招投标中扣分处理),但东莞市主要用于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和信用动态监管。彭呈军对湖南省住建厅所称“湖南、东莞不良行为记录形式和内容差别较大,属不同概念”难以理解。

中国经济网长沙7月3日讯(记者 向进 张拥军)一个小工程的招投标,湖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下称“湖南省住建厅”)因下发一份函件释疑,被张家界市慈利县市民彭呈军举报“乱作为”。

“通知下发后,省内建筑企业和监理企业普遍反映较好。”

彭呈军称,在慈利县老年人养护楼项目招标事件中,招标文件参照依据为湘建建(2013)19文件,因此,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隐瞒在东莞的不良行为记录,不能参与投标。

但随后湖南省住建厅下发湘建建函(2013)162号文件解释“广东省东莞市与我省依据《湖南省建筑管理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湘建建[2008]39号)发布的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形式和内容差别较大,属不同概念。”

湖南省住建厅决定,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用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不作为我省建筑企业、监理企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中的评标依据。

之后,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

在此之前,彭呈军的举报送至湖南省各部门,最后转至湖南省住建厅,要求住建厅回复。

2013年6月28日,在湖南省住建厅纪检组长王芳柏办公室内。湖南省招标办主任姚志宏告诉中经网湖南频道记者,住建厅很重视“乱作为”事件。

姚志宏指出湘建建函(2013)162号并不是针对慈利县。据姚介绍,2013年5月28日,长沙市住建委向湖南省住建厅请示,湖南长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广东省东莞市遭遇动态监管的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在湖南招投标时吃了亏:被扣分。

“我们最后印发湘建建函(2013)162号文件予以解释,指导。对此,省内建筑企业和监理企业普遍反映较好。”姚志宏解释。

姚志宏称该文件的权责和程序合法合规,湘建建函(2013)162号解释性文件制定依据是湘建建(2013)19号文件,后者已经过湖南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后发布。

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湘建建函(2013)162号印发后随即发布湖南各地市州。

“湖南认定标准依据严格,与东莞有三个区别。”

姚志宏介绍,湘建建函(2013)162号就实体而言是合法的。

“湖南省制定的不良行为公示制度是依据住建部建市(2007)9号文件,其概念和标准是基本一致的。”姚志宏称广东省东莞市的不良行为记录标准与住建部及湖南省不良行为记录标准存在较大差异。

“三个不一致”被姚志宏罗列出来。

在认定尺度上,姚志宏称《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严格依据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制定,但东莞标准规定的不良行为类别多达269条,未按标准分类,有重复记录行为,有些内容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依据,与住建部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不一致。

据中国建筑报报道,建设部颁布《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针对建筑市场9方责任主体,共制定了175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报道称全国各地联网,把市场主体行为笼罩在这一“天网”之下,把不守信用者向社会公开“示众”。

2008年,住建部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随后发向各省。该通知强化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内容称“重点核查企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举报人彭呈军说:“东莞采取动态监管模式,并不是无据可查,应该更严格,更注重安全生产。对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不在岗,住建部、广东都不袒护。”

姚志宏继续解释湖南、东莞在“认定程序不一致”:湖南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上报前许要有“告之”和“陈述和申辩”程序,认定过程比较严谨。姚志宏指出东莞太不严谨了:“文书上传公示”和“企业申诉”同时进行。

但彭呈军发现,广东省及东莞市对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并非姚志宏所说的“太不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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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秋霞]

标签:湖南省住建厅 作为 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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