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赠情人40万妻子起诉要返还 法院调解:返还一半
2015年03月30日 17:41
来源:红网
作者:胡文洁 向利荣 张玲凤
丈夫赠与“情人”40余万元后被妻子发现,妻子将丈夫及其“情人”双双告上法庭,请求返还财产。本案中王林赠送财产给阿丽的行为就构成擅自处分,其行为侵害了妻子一方对财产的支配权,因此该赠与行为部分无效。
红网株洲站3月30日讯(株洲日报记者 胡文洁 通讯员 向利荣 张玲凤)丈夫赠与“情人”40余万元后被妻子发现,妻子将丈夫及其“情人”双双告上法庭,请求返还财产。近日攸县人民法院网岭法庭成功调解了该起撤销赠与纠纷案,最终妻子得到一半的返还款。
2014年3月,原告张梅(化名)无意间发现其丈夫王林(化名)与被告阿丽(化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后通过调取丈夫的银行流水得知:从2012年4月开始到2014年7月止,丈夫王林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的方式赠送给了阿丽共计40余万元。
张梅认为,丈夫赠送给阿丽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王林在张梅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赠与行为。
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站在公正和充分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由被告阿丽返还原告张梅20万元,张梅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擅自处分行为无效
承办法官认为,《婚姻法解释(一)》规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对重大共同财产的处理须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违背他人意志而擅自处分。
本案中王林赠送财产给阿丽的行为就构成擅自处分,其行为侵害了妻子一方对财产的支配权,因此该赠与行为部分无效。
也就是说,无论是根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还是根据“擅自处分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规则,“情人”阿丽都需返还该部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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