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一公司员工收受贿赂6万元 被判刑2年缓刑3年
2015年03月17日 09:30
来源:株洲晚报
作者:朱婉
单位安排他查看景观石行情,他却和销售商“谈私人生意”。今年31岁的陈甲是茶陵人,初中文化,2012年至2013年期间,担任茶陵县经济开发区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水电管理员、技术员兼司机。
株洲晚报3月17日讯(记者 朱婉 通讯员 陈柏文)单位安排他查看景观石行情,他却和销售商“谈私人生意”。昨日,记者从茶陵法院了解到,茶陵经济开发区某公司员工陈甲,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6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今年31岁的陈甲是茶陵人,初中文化,2012年至2013年期间,担任茶陵县经济开发区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水电管理员、技术员兼司机。
2013年10月左右,开发公司董事长陈乙安排陈甲去长沙查看景观石行情。陈甲跑了多家景观石销售处后,与销售商唐伟约定,如果开发公司来此购买景观石,唐伟要给他5万元“回扣”。
后来,开发公司组织了询价小组(其中有陈甲),到长沙采购景观石。在陈甲的引导下,询价小组一致认为唐伟销售的景观石符合开发公司的要求。2013年12月,开发公司和唐伟签订了景观石采购合同,合同金额共计26.8万元。拿到货款后,唐伟按照事先约定,给了陈甲5万元。
陈甲吃“回扣”还不止一次。2009年,茶陵人谭康通过招标,承建了茶陵县经济开发区某厂房的建设。根据合同约定,谭康只能从开发公司指定的材料供应商处进材料,并约定了工程所需材料的总量,节约出的材料归开发公司。
施工中,谭康所用的钢筋量没有达到预算总量,他找到供应商虚开了2张钢筋供应发票,金额共计17万余元。陈甲当时正好负责该承建项目的监管工作。为此,谭康找到陈甲,要陈甲在虚开的发票上签字,并承诺给陈甲1万元“回扣”。陈甲签了字。随后,谭康拿着发票找到开发公司报销,并给了陈甲1万元现金。
茶陵法院认为,陈甲在从事公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在办案过程中,陈甲存在自首和立功行为,又退缴了全部赃款。基于此,茶陵法院判处陈甲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对陈甲犯罪所得赃款6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茶陵县检察院上缴国库。(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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