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上山寻野味挖竹鼠 反中野猪陷阱成“猎物”
2015年02月08日 08:05
来源:长株潭报
作者:刘平
近日,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老猎手方某某被判缓刑,找野味的杨某某因不慎中了野猪陷阱遭受了皮肉之苦。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方某某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案发后自首,也与杨某某达成调解协议,遂依法作出判决,方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野味不好惹,一不小心猎手自己会成“猎物”
近日,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老猎手方某某被判缓刑,找野味的杨某某因不慎中了野猪陷阱遭受了皮肉之苦。
挖竹鼠不慎触发捕猪装置
去年9月,杨某某前往攸县鸾山镇龙会村北岭口子山上寻找竹鼠洞捕捉竹鼠,当对一个洞穴进行挖掘时,突然一声响……原来洞穴附近设置有捕猎机关“地铳”,“地铳”被杨某某在挖竹鼠时不慎触发,“地铳”击发出钢弹,钢弹打中了杨某某的右臀部和左大腿。
事发后,来自攸县鸾山镇南岸村的方某某主动投案。经查,方某某在2014年9月13日,从家里带了两支“地铳”和设置“地铳”机关的相关物品,在山上设置了捕猎机关,准备用来捕杀野猪。
一人受皮肉之苦,一人获刑
经株洲市求真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攸县公安局民警在方某某的配合下,找到了方某某持有的五支“地铳”。2014年9月18日,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方某某持有的五支“地铳”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均认定为枪支。
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方某某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案发后自首,也与杨某某达成调解协议,遂依法作出判决,方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我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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