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近40年后闹分手 “夫妻”对簿公堂争夺房产
2014年11月06日 08:05
来源:红网
本报株洲讯(记者 刘平 通讯员 喻志强 徐传村)同居三十余年,期间还买了一套房,现在闹“离婚”,男方却不承认和女方是夫妻。家住荷塘区的刘女士来到荷塘区法院寻找公道,11月4日,荷塘区法院认定刘女士与李
本报株洲讯(记者 刘平 通讯员 喻志强 徐传村)同居三十余年,期间还买了一套房,现在闹“离婚”,男方却不承认和女方是夫妻。家住荷塘区的刘女士来到荷塘区法院寻找公道,11月4日,荷塘区法院认定刘女士与李先生之间成立事实婚姻关系,两人共同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刘女士现年68岁,李先生现年71岁。上世纪70年代初,刘女士与李先生相识,但婚后第四年,两人因相处不融洽,于1975年办理离婚手续。刘女士回忆,离婚一年多后,因为照顾女儿又搬到前夫李先生处一起居住,双方还以夫妻名义购买了原属李先生单位的公有住房,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今年6月,刘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并对住房等财产进行分割。李先生认为,和刘女士的事实婚姻不成立,不存在分割共同财产一说。承办法官称,按照法律规定,认定刘女士与李先生之间成立事实婚姻关系,两人共同购买的住房属于共同财产。承办法官经调解无果判决刘女士与李先生离婚,二人共同购买的房屋归刘女士所有,刘女士补偿价款给李先生。
法条备忘
同居期间双方收入和财产属共有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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