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男子签订虚假合同“发包工程”诈骗700万被起诉
2015年04月21日 09:25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湖南日报记者何淼玲 通讯员王鹏 【处罚结果】 4月1日,益阳市3名男子曹某某、刘某某、皮某某以签订虚假合同的形式,诈骗受害人700万元巨款,被桃江县公安局抓获。最近,3人被移送至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湖南日报记者何淼玲
通讯员王鹏
【处罚结果】
4月1日,益阳市3名男子曹某某、刘某某、皮某某以签订虚假合同的形式,诈骗受害人700万元巨款,被桃江县公安局抓获。最近,3人被移送至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案情回放】
2014年12月23日,桃江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群众王某霞和李某华报案,称被人诈骗了700万元。接报后,桃江县公安局立即组织民警进行调查,查明2014年1月至3月,嫌疑人曹某某(男,54岁,益阳资阳区人,湖南省金烁水电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伙同刘某某(男,52岁,桃江县桃花江镇人,桃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浮邱山分公司法人代表)、皮某某(男,56岁,益阳赫山区人),在未取得安化县花桥水电站建设工程项目和益阳史家洲建设工程项目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将上述两个项目向外发包,签订虚假合同,骗取王某霞、李某华现金700万元。2015年4月1日,3名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归案,民警已成功为受害人追回165万元。
【民警说法】
桃江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周翠萍介绍,《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曹某某、刘某某、皮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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