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10年湖南共支付国家赔偿3932万元
2015年02月08日 07:38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1月30日,赔偿请求人欧阳佳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送来锦旗,对娄底中院依法作出赔偿表示感谢。2014年12月31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由娄星区人民法院赔偿请求人欧阳佳人身自由赔偿金366660.63元,同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维护公平正义体现责任担当
国家赔偿重塑法治信心
湖南日报2月7日讯(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曾妍 刘渊恺)1月30日,赔偿请求人欧阳佳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送来锦旗,对娄底中院依法作出赔偿表示感谢。
2014年12月31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由娄星区人民法院赔偿请求人欧阳佳人身自由赔偿金366660.63元,同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2009年12月,娄星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欧阳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欧阳佳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6月,娄底中院将此案发回重审,娄星区法院改判欧阳佳有期徒刑8年。欧阳佳仍不服,上诉至娄底中院。2014年7月14日,娄底中院宣告欧阳佳无罪,当庭释放。此时,案件已历时5年、历经4次审理,欧阳佳被羁押1827天。2014年10月,欧阳佳向娄底中院申请国家赔偿。
和欧阳佳一样,许多当事人因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获得国家赔偿。20年来,全省法院年审结国家赔偿案件数量从1995年的75件,增加到2014年的164件。近10年来,经法院决定,全省各级司法机关共依法向被侵权人支付赔偿金3932.65万元,这表明人民法院坚守法律,对冤错案坚决予以平反和赔偿的立场,体现了法院的责任担当,更对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重塑人民群众法治信心,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法治思维处理“官民”矛盾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翔答湖南日报记者问
湖南日报记者何淼玲
通讯员曾妍刘渊恺
湖南日报:您认为国家赔偿应当在人权保障中发挥怎样的作用?
杨翔: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国家赔偿法是一部重要的人权司法保障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
国家赔偿要勇于兑现依法治国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承诺,要敢于为国家权力划定法律藩篱,把“权利救济”的理念作为首要宗旨,切实依法维护公民自由、健康、生命、精神和财产权利,恢复社会公平正义,重塑人民群众法治信心。
湖南日报:您认为现行国家赔偿法能为公民提供怎样的救济和保障?
杨翔: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刑事冤错案等引发的国家赔偿的关注前所未有,这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是人民群众对人权保障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新期待。
目前,受害人只能就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和财产权利遭受的直接损害提出赔偿。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因人身权益遭受侵犯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义务机关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湖南日报:您认为现阶段制约国家赔偿兑现的因素有哪些?
杨翔:越来越多的国家机关开始认可和重视国家赔偿工作,主动告知受害人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不少宣告无罪案件还实现了与国家赔偿的无缝衔接。但国家赔偿“受理难”仍然存在,不少应当进入国家赔偿程序的案件没有真正、全面纳入法律轨道,法外赔偿、超额赔偿等隐性、不规范赔偿现象时有发生。
国家赔偿不是揭国家机关的短,而是帮助国家机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官民”矛盾,调和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防止受害人遭受二次伤害,修复受损的执法和司法公信力。
因此,国家机关需进一步增强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处理好国家赔偿纠纷。国家赔偿工作应当在党委领导下,加快构建各司法机关、政府法制、财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民政等多部门参加的国家赔偿善后工作联动机制,实现被侵权人赔偿、救助的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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