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男子冒充警察抢劫 分赃30元获刑3年半罚2千
2014年08月13日 07:24
来源:潇湘晨报
原标题:冒充警察抢劫,分赃30元获刑3年半 本报衡阳讯 衡阳男子谭某与他人冒充警察实施抢劫,抢获8元钱和1部手机,从中分得30元赃款。一审以犯抢劫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
原标题:冒充警察抢劫,分赃30元获刑3年半
本报衡阳讯 衡阳男子谭某与他人冒充警察实施抢劫,抢获8元钱和1部手机,从中分得30元赃款。一审以犯抢劫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2000元。谭某不服上诉,8月12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谭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03年8月30日21时许,黄某(已判刑)叫来席某(另案处理),两人商量冒充民警去捉“坐台小姐”拿提成。后来又打电话邀谭某和“黑皮”、聂某(另案处理)参加。当晚12时许,五人乘坐借来的一辆带警灯的边三轮摩托车到衡阳市动力配件厂西侧巷内进入一住房,冒充派出所公安民警,以查暂住证等借口,将被害人王某某、蒋某某强行带上摩托车。因人多车载不下,席某、聂某离开。黄某驾车与“黑皮”、谭某将两被害人载至雁峰区一巷内后,抢走被害人王某某身上的8块钱和1部手机。抢劫的手机销赃得款为160元,谭某分得赃款30元。2013年11月24日,谭某从上海浦东机场入境时被抓获。
衡阳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谭某在他人纠集下,冒充公安民警,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上诉人谭某系初犯、从犯,能够认罪悔罪,依法应当对其减轻处罚。遂对上诉人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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