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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助毒贩脱罪 郴州两禁毒民警获刑


来源:中国网

昨日,湖南资兴市法院对郴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原侦查员王斌、余菁徇私枉法案一审宣判,二人因犯徇私枉法罪分别被判10年、6年。 法院审理认为,王斌、余菁在办案时,为徇私情,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

昨日,湖南资兴市法院对郴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原侦查员王斌、余菁徇私枉法案一审宣判,二人因犯徇私枉法罪分别被判10年、6年。

法院审理认为,王斌、余菁在办案时,为徇私情,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追诉,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被告人王斌当庭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余菁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被告人王斌、余菁对一审判决保留意见。

案情

帮朋友“兄弟”改案件材料

判决书显示,2009年7月19日,王斌与余菁,据时任郴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副支队长黄中祥的电话安排,协助时任禁毒支队三大队大队长黄百炼办理邓波、曹智磊贩卖毒品案。

两人看了黄百炼制作的询问笔录等材料后,向黄中祥汇报,黄中祥表示材料不行,要重做材料。

二人随后重新审讯邓波、曹智磊,审讯中王斌得知邓波系其朋友的“兄弟”,遂决定帮助邓波。王斌请求余菁帮忙尽量往非法持有毒品罪名上靠,余菁表示同意。

王斌在讯问曹智磊时,采取诱供等方式,暗示曹非法持有毒品罪比贩卖毒品罪判刑要轻,诱导曹作非法持有毒品的供述,曹遂否认之前所做的贩毒及替邓波贩毒的供述,作出吸毒和毒品全部是自持的虚假供述。

王斌根据此虚假供述,重新制作了一份《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并将“物品文件持有人”改为曹智磊一人,将邓波从“物品文件持有人”更改为“见证人”,然后分别要邓波、曹智磊签名按印,邓波因此未被刑事立案,曹智磊被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名立案。

余菁在讯问邓波时,故意将邓波之前供述的曹智磊向其贩卖毒品的情节予以隐瞒,从而使曹智磊被以非法持有毒品的罪名立案侦查。

回顾

警局丢失毒品警察涉嫌包庇

2009年7月18日晚,黄百炼抓获贩毒嫌疑人曹智磊及邓波,从其身上及住处搜出大量麻古、冰毒等毒品。

有媒体报道,次日,黄百炼称,王斌在办公室说,“黄支队说你的问话记录要不得,黄支要我和余菁重新问话,作‘非法持有毒品’问话,不关你的事了”。

在案件尚未移交检方期间,约500克麻古及少量大麻,在三大队办公室的柜子里神秘丢失。

相关证据指向王斌涉嫌偷走了这批毒品,黄中祥和王斌涉嫌包庇毒贩。黄百炼多次向公安系统各级领导反映情况,并向郴州市检察院举报。黄百炼随后经历隔离审查、停职反省、免职的处理。

该案历经郴州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厅、郴州市检察院等部门调查,结果却警检异见。检方认为黄中祥及王斌有涉嫌徇私枉法、包庇行为;两包毒品不翼而飞,王斌有重大偷盗嫌疑。但郴州市公安局纪委和湖南省公安厅纪委则认为黄中祥、王斌不构成犯罪。

2013年8月,郴州检察院逮捕王斌;2014年1月,余菁被逮捕。

昨日,资兴市法院宣判时提到,当时正是黄中祥推翻了之前黄百炼对邓波、曹智磊两人所做的4份讯问笔录,并安排王斌、余菁两人插手该案。

黄百炼告诉记者,黄中祥已被调离禁毒支队,调任公安局某支队任副支队长。他说,当时500克毒品在公安局办公室内被盗,却至今没有立案。 (记者周清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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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凌炜]

标签:郴州 毒贩 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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