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男子看烟花被炸残右眼 告厂商获赔20余万
2013年07月05日 10:11
来源:华声在线
判决:近日,临澧法院对一起因燃放烟花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某花炮厂赔偿原告杨某各项损失20余万元。案情:2012年7月15日,侄女被高校录取摆喜宴,杨某前往祝贺,夜间燃放烟花,杨某站在距离烟花燃放点约45米的地方观看,不料飞溅的烟花碎片击中杨某的右眼。
判决:近日,临澧法院对一起因燃放烟花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某花炮厂赔偿原告杨某各项损失20余万元。
案情:2012年7月15日,侄女被高校录取摆喜宴,杨某前往祝贺,夜间燃放烟花,杨某站在距离烟花燃放点约45米的地方观看,不料飞溅的烟花碎片击中杨某的右眼。事后,杨某被送至医院诊治,后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
经查,当晚燃放烟花的注册商标为“好财气”、“福运来”。原告杨某受伤后,因向生产者及销售者索赔未果,遂将销售者贺某和烟花的生产厂家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9万余元。
说法: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花炮厂不能提供涉案烟花产品检验合格的证明,同时,涉案烟花产品标注的燃放安全区域为30米外,人群观赏安全区域为50米,产品的危害性为B类,依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国家标准,“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燃放轨迹25m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原告杨某距燃放点45米处被烟花碎屑击伤,超出了燃放安全距离,应认定涉案烟花存在产品缺陷。诉讼中原告选择请求产品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原告杨某未能在安全观赏距离外观赏烟花,自身有一定过错,可酌定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原告自己承担30%的责任,生产者某花炮厂承担7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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