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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制订细则整治“为官不为”将量化标准化


来源:潇湘晨报

在郴州,党员干部若“混日子”、“守摊子”、“跑门子”、“乱班子”以及充当“老好人”,将被严厉问责。郴州市纪委副书记李小华表示,郴州目前正在抓紧制订细则,“为官不为”将进一步量化、标准化。

在郴州,党员干部若“混日子”、“守摊子”、“跑门子”、“乱班子”以及充当“老好人”,将被严厉问责。

8月18日,郴州市决定重拳整治“为官不为”。此前,2012年以来,郴州出台“五个一律免职”整顿作风,引发关注。此次新出台的“五个一律问责”,被视为作风大整顿的延伸,与以前相比,规定更为细致。

这些问责情形的判断标准如何?在执行上会否存在困难?郴州市纪委副书记李小华说,目前正在抓紧制订细则,会出台一个更规范的官员行为准则,整治“为官不为”将量化、标准化。本报记者李柯夫实习生许菀桐郴州报道

郴州市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一些干部埋怨约束太多,感叹为官不易。

“作风大整顿以及‘八项规定’实施以来,党员干部作风中存在的一些表面问题得到解决,深层次问题逐步显现。”这位负责人向潇湘晨报记者表示,“部分机关单位门好进、脸好看、不办事。”

据介绍,在狠刹“四风”的风口浪尖上,有些党员干部逐渐从遵守规矩的状态转化成了无所作为:“干事就难免犯错,不干事才不会违规,”“只要不出事、宁愿不做事。”

一些党员干部缺乏担当精神,把个人得失看得高于一切,满脑子都是为官之道、进退之策。

对此,郴州提出“无功就是过,庸碌就是错”。要坚决整治不敢闯不敢干,凡事等着上级下文件,等着领导下指示,等着别人探路子,等着外地出经验的现象;坚决惩处私心重口碑差、不谋事专谋人、成事不足败事有余的人和事。对有“为官不为”倾向和问题的干部,及时进行教育提醒、诫勉谈话直至组织调整,不换状态就换人。

郴州市委提出,要对领导干部“为官不为”实行“五个一律问责”:

执行党纪政令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一律问责;守摊子、混日子,工作不担当,绩效差的一律问责;跑门子、乱班子,谋人不谋事,结小圈子的一律问责;解决群众实际困难推诿拖拉、态度生硬,不尽责的一律问责;管理不严,对存在的纪律松弛、作风涣散问题不能及时纠正,当“老好人”的一律问责。

郴州市纪委副书记李小华向潇湘晨报记者表示,与以往的作风大整顿相比,这次整治官员不作为的规定,更加细致。他表示,目前正在抓紧制订细则,会出台一个更规范的官员行为准则,“为官不为”将进一步量化、标准化。

规定太细调查会不会太难

如“结小圈子”,除非圈内人举报,否则纪委监察机关很难发现问题,也难以实时监督

郴州此次“五个一律问责”的规定十分细致。然而,有分析认为,规定执行时,需注意调查难取证难的问题。

如“结小圈子”,除非圈子中有人举报,否则纪委监察机关很难发现问题。若要核实该干部“结小圈子”,需掌握更多圈内人提供的证据。

如“解决群众实际问题推诿拖拉、态度生硬”,纪委监察机关有时需拿到服务时的监控录像才能证明干部的“态度问题”。

如“守摊子、混日子,工作不担当,绩效差”,郴州提出的“凡事等着上级下文件,等着领导下指示,等着别人探路子,等着外地出经验的现象”与之颇为相似,但如果要坐实到某一干部的身上,就不容易。专家认为,对于某干部是否存在“守摊子”“混日子”的行为,调查者的主观判断可能多于客观分析。

郴州市纪委副书记李小华表示,郴州目前正在抓紧制订细则,“为官不为”将进一步量化、标准化。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副主任杜治洲曾向媒体表示,一些机关单位没有真正建立内部监察机制,组织管理缺乏严格性,纪委监察机关难以实时监督,面临着调查难、取证难、定性难、处理难等实际困难。李小华说,郴州将加大明察暗访力度,定期不定期对“为官不为”等作风问题开展监督检查。

通报批评处理会不会太轻

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对于不少党员机关干部来讲属于“小错不上线”,也就“不当回事”

新华社曾引用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的话说,对于一些因责任心不强而犯错的基层干部,一般给予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

8月18日,郴州市通报3起“为官不为”案例,在所涉及到的13名官员中,两名被免职,其余多受到作“书面检查”、被“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

李小华说,郴州接下来将整治违反规定公款相互宴请、收送礼品礼金、超标准接待、参与赌博活动等现象,整治“级别小但影响坏、数额小但影响大、事情小但性质恶劣”等行为,检查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开通报。

新华社报道,多年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湖北十堰市茅箭区监察局局长胡明称,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对于不少党员机关干部来讲属于“小错不上线”,也就“不当回事”,一些人存在“无所谓、不在乎”的心态。上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干部也表示,对于被处理的干部来讲,也就是“三天不舒服”,不痛不痒。

专家分析认为,已有的党纪、政纪着力解决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慢作为、不作为等行为鞭长莫及,通报批评、诫勉谈话、书面检查等组织处理又稍显无力,难以产生应有的震慑效果。加之有权实施组织处理的部门多且分散,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问责力度。

多次受到“通报批评”不妨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取证可能会太难的问题,专家建议,必须强化监督检查,纪委需加大明察暗访的密度和力度,可以多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针对问责可能会太轻的顾虑,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纪委书记梅斐建议实行“累错重责”,即由组织处理过渡到纪律处分的一种问责措施。比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首次受到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书面检查等组织处理之日起一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的,加重问责,给予纪律处分。

杜治洲分析,之前干部管理相关条例中,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基本上表现为两段式,个案层面,也缺乏量的有效对接,累错重责办法则能将两者很好地衔接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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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谐]

标签:通报批评 为官不为 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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