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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政府性债务纳入政绩考核 将建偿债准备金制


来源:湖南日报

本报5月23日讯(记者张尚武柳德新)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湖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强调政府性债务实行总规模控制和预警管理。作为《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债务管

本报5月23日讯(记者张尚武柳德新)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湖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强调政府性债务实行总规模控制和预警管理。作为《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的配套文件,《实施细则》将进一步推进我省政府性债务规范化、法制化管理。

我省政府性债务实行总规模控制。《实施细则》明确,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按100%计入政府债务规模,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按20%计入政府债务规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预算年度内举借的政府债务规模,不得超过省财政厅下达的原则性债务规模额度。

政府性债务实行预警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我省政府性债务以综合债务率为预警指标,结合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三类主体功能区的不同特点设置不同调整系数,以100%为警戒线。对综合债务率超出100%(含100%)、但在150%以内(含150%)的地区,给予黄色预警;对综合债务率超出150%的地区,给予红色警告。列入红色警告的地区,不得新开工涉及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新增公用经费支出。如未达到当年债务化解目标,省财政厅原则上不增加该地区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和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视债务形成和债务化解等情况提请组织和人社部门,取消该地区主要或分管领导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向其上级党委、政府报告,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依据,问题严重的,及时提出组织调整建议,或由监察部门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实施细则》规定,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简称“准备金”)。准备金原则上不低于上年末本级政府性债务余额的1%,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此外,政府性债务纳入政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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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凌峰]

标签:债务 准备金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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