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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刑释后流窜安化抢夺独行女金项链再获刑


来源:红网

因抢夺罪被判刑后仍不思悔改,出狱还不到两年伙同他人策划抢夺妇女金项链,又为自己惹来一场牢狱之灾。8月27日,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抢夺案,被告人吴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红网安化8月27日讯(通讯员 刘建军)因抢夺罪被判刑后仍不思悔改,出狱还不到两年伙同他人策划抢夺妇女金项链,又为自己惹来一场牢狱之灾。8月27日,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抢夺案,被告人吴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吴某某系广西省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2010年11月1日,吴某某因犯抢夺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将近两年的牢狱生涯并没有让吴某某迷途知返,2013年5月份,吴某某的朋友张某(在逃)找到吴某某,商量一起出来抢东西,目标定为单独在外佩戴金首饰的妇女,并决定选择好合适的地点后,由张某动手,吴某某骑摩托车在不远处接应,俩人随后准备好了摩托车、地图、导航仪、电子秤等工具。

2013年5月11日,俩人从广东省惠州市出发,2013年5月15日15时许,窜至湖南省安化县长塘镇新街百佳大药房门口时,发现坐在药房门口等车的陈某某颈部有一根黄金项链,于是由张某下车,趁陈某某不注意时,抢下其脖子上的金项链,随后坐上吴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沿207国道往安化县梅城镇方向逃跑。

吴某某被追赶的群众和民警抓获,张某逃离现场。民警在现场找回被抢黄金项链重约9.05克,价值3500余元。到案后,吴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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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凌峰]

标签:吴某某 金项链 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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