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量刑定罪门槛降低 专家称诉讼仍不给力
2013年06月19日 09:09
来源:潇湘晨报
2011年9月9日,浙江台州椒江港码头,来自日本、美国等国的“洋垃圾”在此卸下并运出港口。图/CFP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公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年9月9日,浙江台州椒江港码头,来自日本、美国等国的“洋垃圾”在此卸下并运出港口。图/CFP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公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规定。《解释》共计十二条,主要涉及“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依法严惩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八个方面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认为,《解释》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门槛。《解释》将于6月19日起正式实施。 综合新华社电
标准一: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排放重金属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近期案例:2011年,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委托重庆云光化工公司处置危险废物,后者将130多吨多工业废水倾倒在大坳口公路边的荒坡处,当地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处理结果: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重庆云光化工公司罚金五十万元,相关被告人获刑一到两年不等。
标准二:用渗井排污、涉污企业屡罚屡犯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
近期案例:2013年5月9日,华北地区55家企业存在利用渗井排放、输送或者存贮污水的违法问题,其中山东有14家。
处理结果:各地环保部门对55家违法企业的处罚,大多限于停产治理。
标准三:水源污染、五亩以上农田永久性破坏
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
近期案例:2005年至2008年间,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长期将含砷生产废水直接排放到天然水池内,最终致使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
处理结果:该公司被罚人民币1600万元;该公司董事长、该公司总经理分别获刑四年、三年。
标准四:污染致使三人以上轻伤、一人以上重伤
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近期案例:2011年8月9日,江西瑞昌市桂林街道部分居民,因自来水末端受瑞昌宏益冶炼公司污染,112人中毒。
处理结果:江西瑞昌对该企业停水停电;拆除公司生产设备,罚款25万元;责令整改。
专家观点
“核心问题是环境诉讼不给力”
潇湘晨报:《解释》列出了界定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您认为可操作性强吗?
马军(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十四项认定标准降低了量刑定罪门槛,这个是根据近年来出现的问题作出的规定,规定更有针对性。我认为核心的问题是环境诉讼不给力,最大困难还是在于法院是否愿意受理这样的环境案件,一些重大事件依然不能在法院解决。这个问题才是最大的障碍。
杨名跨(环境律师):这个具有可操作性。最大的变化是把原来的结果案变为行为案,强化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潇湘晨报:《解释》还特别强调了环境监管失职罪,也设定了入罪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标准上限,您认为有无必要设定上限?
马军:在环境监管失职上,采取这样的上限,也可能会产生瞒报的情况。如果执法部门真正去履行他们的指责,可以识破这些障眼法。
杨名跨:设定这个标准是有必要的,从司法的角度讲,需要有综合裁量的标准。如果说有官员瞒报、漏报,我个人认为,应该以加重情节来对待。
潇湘晨报:这个《解释》再加上其他的法律作用,将来会否出现将环保局长告上法庭的情形?
杨名跨:我认为这个是完全有可能的。现在很多情况在法律上是有规定的,关键是把它诉至法律、真正去较真的人不多。环保局长如果渎职、失职、隐瞒,基本上都有相应的法律追究。
潇湘晨报:环境保护领域中还存在哪些法律监管的空白?马军:过去的这些年里,中国的环境立法有一个“大跃进”,现在已经有20多部环境资源类的大法,还有数以百计的规定,还有更多的排放标准,但执法是更大的挑战。法律监管方面,土壤污染防治法和企业污染物排放登记法制定是没有到位的。
杨名跨:我国在排污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一直是基本处于空白状态。《解释》的出台,要求更多民间环保技术人员加强工作。 记者丁蓉
声音
司法解释首先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的门槛,比如过去污染环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现在一人以上重伤就可以;过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处罚,现在只要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就可以加重处罚。其次,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每一项标准都要有个结果,现在不少标准规定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第三,相应地降低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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