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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铁路两院正式纳入国家司法体系


来源:潇湘晨报

本报记者杨杰妮实习生李亚平长沙报道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对省内铁路法院、检察院人事作出任命。这意味着,湖南省铁路法院和检察院人事权正式纳入国家统一司法体系。  5月27日上午,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

本报记者杨杰妮实习生李亚平长沙报道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对省内铁路法院、检察院人事作出任命。这意味着,湖南省铁路法院和检察院人事权正式纳入国家统一司法体系。

    5月27日上午,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有关法官检察官职务任免问题的决定。全省三个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员以上法律职务的64名工作人员和三个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以上法律职务的83名工作人员被“集体”任命。这是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对省内铁路法院、检察院人事作出任命。这意味着,湖南省铁路法院和检察院人事权正式纳入国家统一司法体系。

    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任命

    27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中心四楼常委会会议室,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从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于来山手中接过任命书。其他人员的任命书则由参加会议的省高院和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代领后统一发放。

    2012年5月23日,湖南省境内铁路法院和铁路检察院分别正式移交给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直接管理。据了解,前者为省高级人民法院直属机构,后者为省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两者均为正处级机构。

    随之而来的,是人员身份的变更。但对于“铁路两院”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包括由谁提名、由谁任免以及表决方式等问题,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对于这类一次性任免对象较多的特殊情况,是逐人表决还是合并表决?

    在借鉴外省经验和参照有关规定后,湖南省决定从这次会议开始,对“铁路两院”有关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分别采取分类逐人表决和合并表决的方式进行,即对“铁路两院”副职以上人员逐人进行表决,对其他人员分别合并表决。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完毕后,当场向“铁路两院”院长、副院长,检察长、副检察长颁发任命书;“铁路两院”其他人员的任命书由列席会议的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分别统一领取,代为发放。

    去年底已完成公务员登记

    目前,湖南省共在长沙、衡阳、怀化分别设立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

    根据省高院提供的资料,移交后,三个铁路法院的机构、编制、人员实行省级管理,经费由省级财政予以保障,中央核定湖南省三个铁路运输法院政法专项编制137个,其中长沙52个、衡阳43个、怀化42个;湖南符合移交人员共125人,其中长沙48人、衡阳41人、怀化36人。省检察院提供的资料显示,三个铁路检察院核定政法专项编制147人,移交139人,在职在编126人。

    据了解,湖南铁路两院均已在2012年底完成了符合条件人员的公务员登记工作。

    改制前,湖南的铁路两院均隶属广铁集团。铁路法院副处以上的干部归广铁(集团)公司管理,科级干部归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理,科以下干部由所在法院管理;铁路检察院检察员以上的法律职务均由广铁集团所辖的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任免。这种模式,被媒体戏称为“儿子审爹”。

    改制后,湖南省境内的长沙、衡阳、怀化“铁路两院”与铁路分离,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省人大常委会的这次任命,是完成法官和检察官身份转换的必经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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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检察官任免与任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对于审判员和检察员的职务任免,均作出明确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的审判员、检察员均需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法院、检察院,其审判员、检察员均需提请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对于担任法官、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条件,这两部法律也有明确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铁路司法机构曾“两立两撤”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 中国的铁路司法机构经历了“两立两撤”的历史进程。第一次是在上世纪50年代初期。1953年,我国建立铁路运输法院,1954年,建立铁路运输专门检察院。天津铁路沿线专门法院和天津铁路沿线专门检察署是第一个铁路专门法院和铁路专门检察署。

    1957年,铁路两院被撤销,“原因在于案件太少”。1982年,我国又开始重新组建铁路司法机构,这次构建的是铁路系统司法机构的“独立王国”,设立铁路运输高级、中级、基层法院三级。检察院也一样,分为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局一级的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和铁路分局一级的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三级。

    1987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文,撤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的工作改由所在省一级法院、检察院领导,但铁路基层两院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检察分院之间的业务关系不变。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交通运输审判庭,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铁路运输检察厅进行业务指导。

    2012年5月4日,重庆、云南两地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移交地方;5月5日,湖北铁路法、检两院移交地方;5月10日,宁夏境内铁路法、检两院移交地方。同年5月23日,湖南境内铁路法、检两院移交地方。此前,青海、陕西、甘肃、安徽、江苏等地的铁路法院和检察院都已移交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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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凌峰]

标签:铁路 湖南省 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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