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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8月新规 举报非法处置动物尸体可获奖


来源:长沙晚报

答:《办法》共25条,重点对动物防疫主体责任、信息化管理、规范畜禽市场管理、动物疫病净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机制建设、动物疫病防控保障条件等作了明确规定。答:《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完善冷链、检测、交通运输、消毒、监督等方面的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做好物资应急储备和保障供给工作。

新《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简称《办法》)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一个月来,《办法》为动物防疫带来了哪些有力保障?长沙动物疫情防治形势如何,将如何更好地实施《办法》?日前,副市长黎石秋接受长沙晚报记者专访,对相关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七成动物疫病可传染给人

记者问(以下简称“问”):动物疫情对人的影响有多大?目前全市动物疫情防治形势如何?

黎石秋答(以下简称“答”):研究表明,70%的动物疫病可传染给人,75%的人类新发传染病来源于动物或动物源性食品。长沙是养殖业大市,2014年全市生猪、肉牛、肉羊、家禽、水产品产量分别达823.6万头、11.8万头、86.7万只、5836.7万羽、12.27万吨。长沙也是动物疫病易发地区。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中优先防治的16种动物疫病,长沙都有发生。2013年,湖南发生人感染H7N9流感发病21例、死亡8人,2014年因小反刍兽疫和布鲁氏菌病的传入,长沙扑杀羊1098只。

畜禽交易市场建立休市消毒制

问:新修订的《办法》在动物疫病防控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办法》共25条,重点对动物防疫主体责任、信息化管理、规范畜禽市场管理、动物疫病净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机制建设、动物疫病防控保障条件等作了明确规定。

在动物疫病防控方面,《办法》明确,动物饲养者有强制免疫义务,对饲养动物进行强制免疫接种、加施免疫标识、建立免疫档案。并特别规定,犬只饲养者应当对所养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办理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加施免疫标志。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免疫动物进行评价,掌握畜禽免疫状况,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病疫情时,县级以上政府应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并做好社会治安维护、人群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以及动物、动物产品市场监管等工作。

交易市场动物流动频繁、来源广、动物疫病复杂,是动物疫病防控的重点和难点。《办法》明确,畜禽交易市场要建立休市消毒制度,畜禽或产品承运人必须对其运输车辆和装载用具进行清洗消毒。

鼓励市民举报非法处置动物尸体

问: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已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办法》有何新规定?

答:近国家规定对病死动物、染疫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具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应当配置收集暂存设备,将动物尸体运送至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

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畜年来,尽管长沙大力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的建设,但中小型规模场户和散养户仍占一定比例,其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缺乏,仍以深埋、焚烧等传统方式为主,占用土地,污染地下水和空气。

为从源头上规范处理病死动物,杜绝病死动物产品流入餐桌,《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隔离场、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应建立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按照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情况,制定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中心布局规划,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设置动物尸体收储点,向社会公布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服务区域。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无害化处理设施,开展无害化处理服务。

《办法》鼓励采用科学方式对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性利用,并按国家规定予以相应补贴。

对江河、湖泊、水库、乡村道路、山林和城镇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弃置的动物尸体,根据地域管辖的原则,分别由发现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收集清理。

同时,《办法》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非法处置动物尸体的违法行为,举报属实的,相关部门应予以奖励;对非法生产经营病死或者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大量弃置动物尸体的、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作为食品销售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公布。

适当补助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人员

问:《办法》在动物防疫保障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上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完善冷链、检测、交通运输、消毒、监督等方面的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做好物资应急储备和保障供给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要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净化、检疫、防疫信息化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以及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和扑杀补偿资金,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举报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应按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免疫预防、医学观察和定期体检等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补助。

细化对非法处置病死动物的处罚

问:《办法》加大对动物防疫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在政府主管部门责任方面,《办法》规定了兽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动物防疫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细化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检疫等执法活动中的责任追究规定。

落实了管理相对人的主体责任。如:未对犬只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的,拒绝、阻碍动物防疫信息采集的,跨省引进用于饲养、销售非种用、非乳用动物,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畜禽交易市场没有按要求休市清洗、消毒的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同时,细化了对非法处置病死动物的处罚。对弃置动物尸体的、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作为食品销售的等行为,设置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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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谐]

标签:办法 动物疫病 动物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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