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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男子借款百万后“失踪” 担保人很受伤


来源:红网

□小额贷款公司将借贷人、担保人及担保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借贷人偿还本金,并支付符合国家规定的利息、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湘潭在线8月8日讯(湘潭晚报记者李涛 通讯员肖琳)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一家小

□小额贷款公司将借贷人、担保人及担保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借贷人偿还本金,并支付符合国家规定的利息、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湘潭在线8月8日讯(湘潭晚报记者李涛 通讯员肖琳)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借给他人100万元后无法收回,还因此一度资金周转困难。近日,韶山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子。

借款纠纷:借贷人、担保人被告上法庭

2013年10月,一家小额贷款公司与谢某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00万元给谢某。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5个月,利率为月息1.2%。

当时,谢某请来好友周某及另外一家公司为自己做担保,他们也都与小额贷公司签署了担保合同。

然而,100万元借出后不久,谢某不仅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借款利息,人也好长时间不知所踪。无奈之下,小额贷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立即宣布贷款到期,并将谢某、周某及担保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在诉状中,小额贷款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谢某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逾期罚息及利息。此外,谢某还须支付40万元的违约金,以及有关律师费用;周某和担保公司也须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超标”利息及违约金未获支持

前不久,韶山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子。对小额贷公司的多项诉求,法院均表示支持,除了对逾期还款的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上。

“公司要求谢某按当初约定利率的2倍计算逾期罚息,同时要求支付40万元违约金,这两者加起来已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基准利率的4倍。”法院认定,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千分之六月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最终,法院依照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判决谢某偿还小额贷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此外,谢某还须支付原告公司律师费6.5万元;周某和担保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谢某追偿。

[责任编辑:黄秋霞]

标签:借款 担保人 湘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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