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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一酒后驾车坠桥案一审宣判 车主郭彪不担责


来源:潇湘晨报

2014年4月29日凌晨,一辆沃尔沃小车驶经长沙南二环芙蓉路立交桥时坠桥,车上6人,4死2伤。出事车辆车主为艺人郭彪,事后死者小琪的母亲陈某、养父韦某起诉郭彪等7被告。2015年2月16日,天心区法院

2014年4月29日凌晨,一辆沃尔沃小车驶经长沙南二环芙蓉路立交桥时坠桥,车上6人,4死2伤。出事车辆车主为艺人郭彪,事后死者小琪的母亲陈某、养父韦某起诉郭彪等7被告。2015年2月16日,天心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小琪的各项损失共计为542228元,长安保险湖南省分公司赔偿1.6万,剩余的52万余元损失,由金源大酒店承担10%,死亡受害人承担10%,驾驶人张某(已死亡)承担80%。被告郭彪、刘某、夜宵摊老板杨某不担责。

车主和夜宵摊老板不担责

死者小琪的家属起诉的7被告分别是:郭彪、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湘投金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金源大酒店养生馆经理刁某某、夜宵摊老板杨某。死者家属索赔80余万元。

法官认为,郭彪作为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对张某后来醉酒驾驶车辆致使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在本案中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作为事故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名义车主)并不控制、保管、使用该车,故亦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夜宵摊老板杨某,虽知晓车内6人均有饮酒,但其并没有阻止醉酒的张某驾驶事故车辆的法定义务,且没有证据表明杨某在该6人饮酒时存在劝酒等过错行为,因此被告杨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金源大酒店承担10%赔偿责任

法官认为,金源大酒店养生馆是由被告金源大酒店设立的内部机构,未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养生馆工作人员刁夏(化名)、张某等人与被告金源大酒店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养生馆是以金源大酒店的名义对外营业,故张某等人仍应视为金源大酒店的员工,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进行的与营业有关的行为均应视为职务行为。

郭彪将车钥匙和停车卡放至前台交给刁夏,金源大酒店即与郭彪就车钥匙和停车卡形成保管关系,其作为事故车辆的保管人,对车钥匙和车辆负有保管、管理义务。现金源大酒店疏于管理保管物,致使其工作人员张某擅自拿走车钥匙和停车卡并将车辆开走,具有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此后张某违法驾驶致使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被告金源大酒店对受害人小琪的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6万元

受害人小琪在明知驾驶人张某已饮酒的情况下,仍乘坐由其驾驶的车辆,具有过错,小琪自身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酌情确定该行为的责任比例为20%;考虑到小琪在事故发生时尚未年满16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适当减轻其责任比例至10%。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应负责座位险的赔付。由于除驾驶人以外的乘客座位险为4座,每座2万元,而发生事故的车辆乘坐的乘客为5人,为保障其他伤亡乘客的利益,故每位伤亡乘客应获赔1.6万元。因此,被告长安保险湖南省分公司应按约定的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原告1.6万元。

由于驾驶员张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剩余赔偿责任应由其承担。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向原告释明是否追加张某的遗产继承人及刁夏为被告时,原告表示不予追加。代理律师曾志旗说,酒驾司机已经出事身亡,而其家属表示放弃继承其财产,其财产也只有一块宅基地,所以家属放弃了。

[各方反应]

金源大酒店代理人:

还有15天的上诉期,目前还不确定是否上诉,要等和委托人研究讨论后再做决定。

郭彪代理人:

这个判决是公正的,符合客观事实,符合法律规定。郭彪在此案中也是受害人,车子未经他本人同意被盗用,损失了几十万。法院不采信证人后来变供的事实是对的。

死者家属代理律师曾志旗:

法院判决金源大酒店承担责任的比例太少,酒店没有保管好车钥匙,应该承担更多比例的责任。要和死者家属商议后,才能确定是否上诉。

[提醒]

春节来了,借车要谨慎

把车借给朋友开,结果朋友开车肇事,车主是否需要担责呢?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主任邓龙律师认为,如果是将车辆借给朋友而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的顺序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邓龙律师提醒广大市民,春节来临,车主难免会遇到亲友借车出行或探亲的情况,此时车主要谨慎考虑,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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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凌峰]

标签:郭彪 车主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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