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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妇幼保健院原院长因受贿行贿获刑1年


来源:长株潭报

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4年,刘某某在担任攸县酒埠江卫生院院长以及攸县妇幼保健院院长期间,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30000元人民币。2011年至2013年,刘某某为了调入县城工作,以及帮助其妹妹调入攸县人民医院工作,多次找时任卫生局局长汤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先后三次送给汤某某共计5.5万元人民币。

生病住院,熟人前来看望,送点水果和慰问金是人之常情,但送来的是1万元,这“人情”就显得有点过了。日前,攸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攸县妇幼保健院原院长刘某某案作出判决,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对刘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情:受贿3万,行贿5.5万

2014年7月24日,株洲廉政网发布信息称,攸县纪委对该县卫生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汤某某涉嫌严重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就在十天前,时任攸县妇幼保健院院长的刘某某在接受纪委谈话时,主动交代了其涉嫌受贿、行贿的犯罪事实。

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4年,刘某某在担任攸县酒埠江卫生院院长以及攸县妇幼保健院院长期间,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30000元人民币。

2011年至2013年,刘某某为了调入县城工作,以及帮助其妹妹调入攸县人民医院工作,多次找时任卫生局局长汤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先后三次送给汤某某共计5.5万元人民币。

刘某某于1992年10月份进入攸县卫生系统工作,2008年1月至2013年5月份,任攸县酒埠江中心卫生院院长,2013年5月份至案发前任攸县妇幼保健院院长。

收“回扣”:住院时,医药公司进病房送“礼”

刘某某交代,其担任攸县酒埠江卫生院院长期间,接受A医药公司业务副总经理陈某某的请托,为该医药公司及时结算药品货款并收取回扣,先后3次收受陈某某现金6000元。先后三次接受B医药公司业务员郭某某所送的4000元。

法院调查查明,刘某某在担任攸县妇幼保健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给予C医药公司关照和方便,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谢某某20000元。

2013年5月份,刘某某在长沙湘雅二医院住院期间,谢某某借探望之名送给刘某某1万元;2013年年底,谢某某约刘某某在攸县东门渡口见面后,以拜年名义送给刘某某1万元。

送钱:局长出差,上宾馆“串门”送2万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份,刘某某为了调入县城工作能得到汤某某的帮助,借汤某某从香港旅游回来的机会,到汤某某办公室送给了汤某某2万元。

2012年9月,刘某某为了将其妹妹调入攸县人民医院工作,多次找汤某某帮忙,并到汤某某办公室送给汤某某15000元。

2013年元月,刘某某为了调入县城工作,借汤某某参加全省卫生工作会议的机会,在长沙留芳宾馆送给汤某某2万元。

汤某某接受调查时证实,刘某某当时是乡镇卫生院院长,汤某某是攸县卫生局局长,刘某某送钱主要是两个目的,一是想要提拔他,虽然酒埠江卫生院和攸县妇幼保健院都是同一级卫生院,但是酒埠江卫生院在乡镇,业务量小;攸县妇幼保健院在县城,业务量大,院长一职相对重要,把刘某某调到妇幼保健院当院长,实际上是提拔了他;二是要帮忙把刘某某妹妹调到县人民医院工作,虽然县二医院和县人民医院都在县城,但县人民医院相对效益好、待遇好。

辩称:是人情往来,是朋友关系

案发后,刘某某退缴了其受贿所得赃款32000元。

该案审理过程中,刘某某辩称“在长沙湘雅二医院住院期间,谢某某所送1万元,是人情往来,不是受贿;第二次送给汤某某2万元,因为两人是朋友关系,并没有目的性,也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是行贿”。但攸县人民法院认为,该说法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遂作出以上判决。 本报记者刘平株洲报道

数据

株洲法院去年审结职务犯罪案件67件

本报株洲讯(记者刘平)2014年株洲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601件,判处罪犯3764人。依法严惩杀人、爆炸、抢劫及涉黑涉毒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421件696人;依法严惩危害民生的犯罪,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12件21人;依法惩治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审结职务犯罪案件67件99人,优质高效审结衡阳破坏选举系列案12件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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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谐]

标签:攸县 刘某某 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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