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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男子去公司食堂吃饭途中受伤被判定工伤


来源:三湘都市报

2.公司在事故之日起1个月内向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公司人事部主导)。认定为工伤还需要排除《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醉酒与吸毒”两种意外情形。

制图/杨诚

核心提示

最高法关于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实施不过半月,我省就出现了“上班途中遭遇意外”的首起案例。人社部门认为不属于工伤,法院却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认定算工伤。多名专家对这起案件进行了点评,认为法院判决彰显了人性关怀。

下班后搭乘同事摩托车去公司食堂吃饭,途中不慎摔倒受伤,这种情形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近日,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当地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但法院审理后认定算工伤。这是自9月1日最高法工伤认定新规实施以来,我省受理的第一起案例。

【案例】

男子中餐路上摔伤算工伤

聂某是韶山一家公司的员工。前阵子,他上完上午班后,于当天中午12点30分左右,搭乘同事的摩托车去公司食堂,途中被大风吹下的电线挂倒而致伤。

随后,聂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多处损伤和骨折。由于事情发生在公司厂区内,聂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方认为聂某受伤已经是下班时间,不在工作时间内。另外,受伤地点也不是工作场所,所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对此,聂某不服,于是向法院起诉韶山市人社局,希望判定其为工伤。

法院审理认为:聂某上完上午班后去公司指定的食堂就中餐,以便下午工作,途中(在厂区内)受伤,从时间上看,是在下班后的延续时间内,从空间上看,受伤地点虽非固定区域的工作场所,但从固定区域的工作场所去公司食堂途经的道路,是工作场所的自然延伸,应视为不固定区域的工作场所,同属聂某的工作场所。

“从工作原因来看,去公司食堂就餐,为下午的工作补充能量,这是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原告聂某的受伤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适用该规定。” 法院认定原告聂某的受伤情况属工伤。

【解读】

专家解读“四种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工伤。今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规定了四种属于上下班途中的情形。

南华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汪波认为,理解这一条规定,要抓住的关键词就是“合理”。

一是“合理时间”,即是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是遇到塞车,或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二是“合理路线”,主要是指单位到宿舍、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子女父母配偶居住地、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地等,比如下班途中去买菜、从男(女)朋友住处去上班、下班后直接去参加同学聚会(不是回家后再去聚会地),这些都可以理解为“合理路线”。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社会政策研究室研究员唐钧举例对合理路线的认定作了进一步补充,比如下班回家路上顺路买菜发生意外,如果和往常相对固定的路线基本一致,那属于合理。但如果劳动者工作单位和住所都在城市南边,而他却在城北买菜发生意外,那就要了解他绕道的原因,从而判断是否算工伤。

提醒

留意办公室常见工伤

多名负责工伤理赔的法务工作者告诉三湘都市报记者,上班族常见的工伤包括以下几类情形:

1.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地铁、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路上被第三人暴力侵害的,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2.上班期间受伤:比如,久坐站起来扭伤脚、在办公室上厕所跌倒、开会时手被会议室门夹伤、在茶水间被掉落的瓷砖砸伤脚、膝盖被办公桌角磕伤、在单位食堂用餐导致食物中毒,等等。

3.下班后、前与工作有关的受伤:比如,下班前在公司冲凉跌倒、给电脑关机导致手指受伤,等等。

4.在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5.患职业病,比如尘肺。

贴士

工伤理赔关键有四步

1.发生事故时第一时间告知到公司人事部(最易被忽略的一步),有利于避免后续与公司的互相“扯皮”。

2.公司在事故之日起1个月内向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公司人事部主导)。

3.如果公司不申请,自己写份工伤认定申请,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后,白领要做劳动能力鉴定,再根据鉴定结果进行赔付(主要是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如工伤涉及第三方,先申请工伤认定,在获得工伤赔付之后,再要求第三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连线

这些情况不算工伤

经办法官指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工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素:1.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2.发生伤害事故是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3.责任事故认定中,本人无责、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或责任难以认定;4.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包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导致。

此外,认定为工伤还需要排除《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醉酒与吸毒”两种意外情形。

下班酒后驾车出意外

阿明是某建材公司员工,某日下班后与同事聚餐,喝了不少酒。聚餐结束后,阿明回公司加班到晚上9时许,然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回家。途中,阿明驾驶的摩托车直接撞上一辆停放在路边的重型牵引车,阿明伤重不治。经交警部门及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阿明属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摩托,其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阿明的父亲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审查后认定阿明的死亡为非工伤死亡。阿明父亲不服提起诉讼,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诉求。法官指出,虽然阿明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醉酒或吸毒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同时,即使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也必须同时满足“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条件。

工作餐中饮酒过量死亡

阿昭在某工程公司从事监理工作,2012年年底,在参加完某楼盘竣工验收工作会议后,阿昭和同事一起食用工作餐,并在餐桌上饮酒庆祝。晚餐结束后,阿昭回到宿舍便倒在床上一动不动。

同事们立即将阿昭送到医院,最终,阿昭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诊断阿昭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急性酒精中毒。

随后,阿昭的父亲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审查后认定阿昭的死亡为非工伤死亡。阿昭父亲不服该认定提起诉讼,经一审及二审后,法院均驳回了阿昭父亲的诉求。

法官指出,阿昭在工作餐当中饮用大量白酒,根据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诊断阿昭死亡的直接病因是急性酒精中毒。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存在“醉酒或者吸毒”情形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因私推迟下班遭遇车祸

本该18点下班的居某,为等在同一公司上夜班的妻子,22点和妻子一起乘坐摩托车回家,没料到半路上发生了车祸,造成妻子死亡、自己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劳保部门不认定居某发生交通事故所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居某因此提起行政诉讼,被法院驳回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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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谐]

标签: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认定 合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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