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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一龙虾馆取名长沙很行 长沙银行说这样不行


来源:潇湘晨报

7月14日,湘江中路,老长沙龙虾馆的收银台上有个“长沙很行”的招牌。图/记者陈正 本报长沙讯“我们是‘长沙很行’,又不是‘长沙银行’。”昨天晚上7点,湘江中路的“老长沙龙虾馆”的文老板显得十分头疼。

7月14日,湘江中路,老长沙龙虾馆的收银台上有个“长沙很行”的招牌。图/记者陈正

本报长沙讯“我们是‘长沙很行’,又不是‘长沙银行’。”昨天晚上7点,湘江中路的“老长沙龙虾馆”的文老板显得十分头疼。让文老板头疼的原因是,长沙银行因质疑“老长沙龙虾馆”的收银台使用其银行类似商标,涉嫌侵权,向“老长沙龙虾馆”发去了一封律师函,要求其马上拆除收银台上“长沙很行”的招牌。

在“老长沙龙虾馆”门口,挂着红底白字的“长沙很行”标识,以及类似银行柜台的收银台,的确跟长沙银行有几分相似。不过中文字体以及下面的“goodofchangsha”的英文,都显示出老长沙的冷幽默,文老板和伙计们并未觉得有什么不妥。

文老板说,“老长沙龙虾馆”开了两年多,一直主打的就是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老长沙”风格。“长沙人都特别怀旧,当时几个长沙朋友发现随着城市的拆迁, 老长沙留下来的记忆越来越少,于是就萌生了开个怀旧餐馆的念头。”文老板说,餐馆里的桌椅都是他们当时去乡下收的老凳子,包括包厢的名称也是“刘爹爹屋里”“细舅妈屋里”等小时候亲戚邻居家的亲切叫法。

记者从长沙银行发去的律师函看到,长沙银行在2010年注册,商标注册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36类银行、金融服务。长沙银行认为,“老长沙龙虾馆”未经长沙银行许可,擅自在餐馆内收银台招牌上使用“长沙很行”,属于在相同和类似服务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近似标识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并敦促对方在收到律师函后3日内立即撤除相应含“长沙很行”字样的招牌,否则将依法采取行动。

为此,记者昨晚致电长沙银行的代理律师事务所,一位值班律师表示,长沙银行认为“老长沙龙虾馆”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和不正当竞争法,对长沙银行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要求他们拆除的态度很坚决,不会改变。

文老板觉得,老长沙主题餐馆,就是要体现老长沙特色,给老长沙人带来一些好吃好玩的体验,长沙银行的做法未免太死板。

目前文老板也在咨询相关律师,如果真的涉及侵权,他表示:“按法律规定,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记者胡潇予

[律师观点]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前六项侵犯商标专属权的情形法律都做出了明确描述,本事件情况明显不符。唯有第七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兜底条款可能适用本案。

但就李健律师个人观点,本案两主体一饮食一金融机构,肯定不属于类似商品;而“长沙很行”四字商家也未必作为商标来使用。最为关键的是,依据立法精神和当前社会价值观,可以推断商家该行为目的并非借此进行不法牟利,而更多的是出于娱乐大众的友善心理。因此希望商标持有人能宽容妥善地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此事。记者胡潇予

[相关法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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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秋霞]

标签:长沙 龙虾馆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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