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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科室主任受贿获刑 称收回扣是给下属发奖金


来源:三湘都市报

本报6月3日讯利用手中的采购大权,省职业病防治院检验科主任丁伟(化名)多次“关照”医疗器械公司销售代表,2年多来收受回扣26.3万元。“仗义”的他也不私吞这笔钱,而是全部放进了部门小金库,用来给科室人

本报6月3日讯利用手中的采购大权,省职业病防治院检验科主任丁伟(化名)多次“关照”医疗器械公司销售代表,2年多来收受回扣26.3万元。“仗义”的他也不私吞这笔钱,而是全部放进了部门小金库,用来给科室人员发奖金。

今天,记者从法院了解到这起单位受贿案,省职业病防治院检验科被罚款10万元,丁伟则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0个月。

2年多来

收受采购回扣26.3万元

为人仗义,愿意替下属着想,今年38岁的丁伟一直深受下属尊敬。不过,也因为过于替下属着想,丁伟站上了被告席。

2007 年,年仅31岁的丁伟开始担任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检验科主任。在丁伟升任检验科主任的第4个年头,检验科的职工享受到了一个不错的福利,除了年底单位发的年终奖外,科室还私下给员工发放了一笔不菲的年度奖金。2年来,私下发“奖金”的事成了科室成员间秘而不宣的惯例。

2013年5月9日,省职业病防治院其他相关人员因违纪违法问题被检察院查处,丁伟主动向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坦白了受贿情况,并上缴了科室小金库的违法所得。

原来,从2010年9月至2012年12月,丁伟在参与省职业病防治院医用设备仪器、医学检测试剂的采购中,利用职务便利,“关照”湖南海尔斯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宏健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等多个公司的业务员,为此收取好处费26.3万元。

这笔钱丁伟却没有私吞,而是存入了科室小金库,作为检验科内部人员奖金福利发放。

“收好处费

不是为了牟私利”

因涉嫌单位受贿罪,省职业病防治院检验科以及科室主任丁伟均被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单位指派了诉讼代表人与丁伟一起受审。

对于检察机关指控受贿26.3万元的犯罪事实,诉讼代表人和丁伟均没有提出异议。

不过,丁伟在法庭上解释,“收取好处费不是为了牟私利,而是为了给科室人员谋福利,请求法院轻判。”

丁伟的辩护律师则称,“丁伟没拿一分钱,这些钱全部用于科室人员的福利发放,社会危害性小。受贿金额不大,已全部主动退缴,而丁伟是单位的技术骨干,是难得的专业人才,请求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三湘华声全媒体记者

潘显璇实习生吴潇

判处

单位被罚10万,“仗义”主任获缓刑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认为,省职业病防治院检验科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已构成单位受贿罪。丁伟系科室主管人员,其行为也构成了单位受贿罪。

同时,丁伟是为科室人员谋福利的辩护意见得到法院认可。科室退缴了全部赃款,丁伟认罪态度好,法院认为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认定省职业病防治院检验科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10万元,26.3万元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丁伟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0个月。

律师说法

只要非法收取财物,就会被追责

三湘华声金牌律师团律师安金龙介绍,单位受贿罪属于集体犯罪,有共享利益的特点,易构成利益同盟,比一般的受贿罪更加隐蔽,是滋生集体腐败的温床。

受“法不责众”观念的影响,一些单位的主管领导和负责人可能会认为,只要不是自己中饱私囊,为单位集体员工谋福利收受好处不会构成犯罪。

实际上,在目前的法律条件下,不管是为公还是为私,不管是否享受到受贿成果,“只要是涉嫌单位受贿罪,非法收取了财物,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情节严重,不仅单位会被追责,参与犯罪的主管人员也会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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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秋霞]

标签:科室 主任 下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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