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9名个体老板虚开增值税发票280余万元被诉
2013年07月08日 10:23
来源:红网
作者:胡中奇
个体老板袁某辉、李某强、匡某田、匡某富、李某军、吴某四、吴某权、扶某辉、刘某怀九人给私营煤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0余万元的特大犯罪案,被涟源市公安局成功破获。
个体老板袁某辉、李某强、匡某田、匡某富、李某军、吴某四、吴某权、扶某辉、刘某怀九人给私营煤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0余万元的特大犯罪案,被涟源市公安局成功破获。2013年7月4日,湖南省涟源市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上述九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向涟源市法院提起公诉。
现查明:2010年9月至12月期间,涟源市古塘乡沙群煤矿负责人李三清(另案处理)为使煤矿抵扣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通过李某强联系袁某辉,再由袁某辉联系匡某田,由匡某田为沙群煤矿虚开销货单位为湖南通达线缆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发票金额726978元,税额123586元。事后,沙群煤矿将虚开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税务部门抵扣了税款123586元,沙群煤矿按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的8%支付购票款68045元。匡某田非法获利34022元,袁某辉、李某强非法获利17011元。
2011年3月至9月期间,涟源市古塘乡塘边煤矿的股东李某强提出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煤矿抵扣税款,煤矿股东兼“董事长”吴某四、煤矿股东兼合伙事务执行人即李某军均表示同意。塘边煤矿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由李某强联系袁某辉,再由袁某辉联系匡某田、匡某富,由匡某田为塘边煤矿虚开销货单位为湖南通达线缆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金额765665.57元,税额130163.13元;匡某富为塘边煤矿虚开销货单位为湖南通达线缆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金额398364.96元,税额67722.04元。事后塘边煤矿股东兼会计扶某辉将虚开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煤矿做账,到税务部门抵扣了税款197885.17元。塘边煤矿按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的7%支付购票款95334元。袁某辉非法获利40857元,匡某田非法获利35833元,匡某富非法获利18643元。
2010年8月至2011年11月期间,李某强联系新化县温塘镇晏家煤矿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吴某权,帮其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吴某权表示同意。晏家煤矿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由李某强联系袁某辉,再由袁某辉联系匡某田、匡某富,由匡某田为晏家煤矿虚开销货单位为湖南通达线缆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金额548831元,税额93301.37元;匡某富为晏家煤矿虚开销货单位为湖南通达线缆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金额367521元,税额62478.63元。事后,晏家煤矿股东兼会计刘某怀疑将虚开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煤矿做账到税务部门抵扣了税款155780元。晏家煤矿按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的8%支付购票款85770元。袁某辉、李某强各非法获利21442元,匡某田非法获利25684元,匡某富非法获利17200元。
案发后,九名犯罪嫌疑人对所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匡某田退赃款95539元;袁某辉退赃79310元;李某强退赃38458元;匡某富退赃35843元。沙群煤矿退交197885元;晏家煤矿退交155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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