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房地产老板的儿子欠3000万消失 父亲:自首吧
2013年05月16日 09:16
来源:红网-潇湘晨报
作者:张祥覃剑
一个44岁的男子,在外面欠了3000万,离家出走后,债主追到了他父亲家;一个19岁的少年,贷款买iPhone还不上,欠了1000多块钱,贷款公司电话打给他在外地打工的母亲。 两个有关责任的故事碰到了
父亲:唯一出路是自首,担起你的责任
实际上,这并不是儿子第一次闯祸。“2009年,大儿子(范君)就因为赌球,欠了1400多万高利贷。”范世明说,“他偷公司的支票去还债,被我发现后,他向我保证再也不赌博。我想给他一次机会,就帮他还了债。”
那次以后,范世明召开家庭会议,和两个儿子签订了一份分家协议。约定在给予两个儿子各自一定的资产和股份之后,他们独自经营生意,贫富靠自己努力,不得再向父母伸手要钱。“那次以后,我没再发现他(范君)赌博。”债主突然登门之前,范世明仍相信自己的判断。
“儿子,我不会再为你买这笔单。”范世明想让儿子知道,“你唯一的出路只有自首,担起你的责任。”
[范君留下的信]
“我真诚地跟你说声对不起,哥哥今世欠你的恩情来世再报。恳求你千万承担起家庭的重担,千万照顾孝敬好我们的父母,咱家以后就只有你一个当家的人了,请你一定要替你不争气的哥哥承担起这份责任。”
“尊敬的毛陀舅舅……看了这些账务记录,想必您已经是满腔怒火了,我确实是愚蠢,糊涂,但是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我已经深陷这个无底洞无法自拔……求舅舅看在血缘亲戚的份上,帮助我可怜的妈妈度过这一坎,侄儿在这里磕谢舅舅的恩情。”
律师说
“子债父偿”有法律依据吗?
针对的“子债父偿”问题,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子债父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依据《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对外所产生的债务责任应当由自己自行承担。
虽然单纯从法律上来说,家长在这其中是可以不负任何责任的,但现实生活中,父母通常愿意帮子女承担的。
家长说
他本性并不坏可能是管得太少
“他这个人很喜欢交朋友,非常大方。以前在公司管工程,经常和各个老板吃饭喝酒,每次都是他买单。”范世明说,“我相信他本性并不坏,但他认识的大部分都是酒肉朋友,赌博可能也是被朋友带上路的。2005年左右,我们的房地产搞起来了,在经济上从来没有限制过他,可能是管他管得太少。”
爱面子事后也懂事了不少
罗女士说,阿艺从小就比较独立,很多事情都不愿意让父母操心。“我在深圳做家政工作,他爸爸以前是当保安的,年前又去了广西打工。但这孩子却要面子,在家庭情况上还写月收入是六千多元。”罗女士认为,阿艺这次犯错误就和“爱面子”有关。
罗女士说,阿艺平时很少与她交流,很少主动给她打电话。“这可能也与他爸有关。他爸话少,也不太管事。”
对于这件事,罗女士对阿艺很失望。但令她欣慰的是,事后阿艺懂事了不少,他托人找了一个理发店学理发,想多学一门手艺,多一条养活自己的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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