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新建房子 长沙县政府被判违法拒绝赔偿
2013年05月13日 09:39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向佳明
2011年,王首雅未经批准扩建房屋。2012年,他接到一份落款为“长沙县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办公室”的《限期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通知书》。通知下达3天后,房子被强制拆除。王首雅遂向长沙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11年,王首雅未经批准扩建房屋。2012年,他接到一份落款为“长沙县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办公室”的《限期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通知书》。通知下达3天后,房子被强制拆除。王首雅遂向长沙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今年3月4日,长沙市政府认定,长沙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详见潇湘晨报3月28日B01版)。
长沙县国土局执法人员介绍,对于违章建筑的拆除,如果严格走程序的话,会消耗大量的精力,因此国土部门采用了简易程序,依据是《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拿到长沙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王首雅向长沙县政府提出赔偿申请。5月8日,长沙县政府作出决定,对王首雅不予赔偿。
强拆依据的是地方土地监察条例
2011年3月1日,长沙县多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长沙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据此,长沙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下设违法违章建筑整治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局,该机构属全县违法违章整治工作协调机构。
长沙县国土局一位执法人员说,这个办公室代表的是政府,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一位副主任兼任,执法时由多部门联合执法。
该执法人员还曾向潇湘晨报确认,长沙县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办公室向多个乡镇下发了《限期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通知书》。
这名执法人员介绍,走正常流程的话,需要国土部门进行调查,发现有违法行为,发违法行为告知书,再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决定,如果违法者拒不执行,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可对国土部门下发的文书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满,可以向法院起诉。即便法院批准了强制执行,被执行者对结果不服还可以上诉。“采用这种办法,要花掉大量时间。”
这名执法人员说,他们参照了《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因为这是经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具有法律效力。
这个“第二十一条”具体规定为:当事人接到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予以强制拆除,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拆迁当事人赔偿请求被驳回
拿到长沙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3月20日,王首雅向长沙县政府提出赔偿申请。王首雅请求赔偿房屋拆除损失费、财产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总计200万元。
5月8日,这些赔偿请求均被长沙县政府驳回。长沙县政府认为,王首雅未经批准占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扩建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其在未经批准占用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所建成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而长沙县政府认为,王首雅被强制拆除的建筑物系违法建筑,不属于王首雅的合法财产,故对王首雅提出的房屋拆除损失及过渡损失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王首雅提出的被拆除房屋内财产损失赔偿,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王首雅提出的精神损害、名誉损害赔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支付相关精神抚慰金的情形,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长沙县政府的不予赔偿决定,王首雅表示了异议,他认为,长沙县政府违法却不用承担责任,他无法接受。“既不用赔偿,也没有听说谁被追究责任。”
王首雅说,本周他将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律师说法]合法财产遭侵害,当事人有权索赔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勇贤认为,长沙县政府下设的这个办公室,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那么它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违反了法律规定,没有依法行政。
长沙市政府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确认了长沙县政府的违法行为,是政府内部一种自我纠错的功能,是依法行政的表现,应予以肯定。
既然长沙县政府违法,如果具体的行政机关或行政人员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应对其进行追责。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说,当事人的房屋属违章建筑,长沙县政府对当事人的房屋拆除损失不予赔偿理由是成立的。但李健指出,如果有证据证明违章建筑的附属物如家电、家具等处于合法状态的财产遭到侵害,当事人有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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