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槟榔企业副总被控受贿 举报者是董事长妹夫
2013年05月08日 09:36
来源:红网-潇湘晨报
作者:任文婧
湖南一个相当有名气的本土槟榔企业,昨日,其原副总柳某被检察院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起诉,被众多媒体关注。 此案尤其引人注意的是,柳某是被公司董事长张某举报并被调查的。另一方面,董事长张某同时
柳某办理了名为“冯海亚”的身份证,照片与原来身份证上面的一样。
湖南一个相当有名气的本土槟榔企业,昨日,其原副总柳某被检察院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起诉,被众多媒体关注。
此案尤其引人注意的是,柳某是被公司董事长张某举报并被调查的。另一方面,董事长张某同时还是柳某的妹夫,这个企业的股东还包括柳的妹妹、张的哥哥等人。“家族式”企业的治理一直是管理界研究的热门话题,“人治”还是“法治”也一直有不少争议。不管此案最终审理结果如何,这家企业选择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让法院裁决,值得一些类似的企业关注、借鉴。
柳某,原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监事,主要负责原材料采购、生产、销售、技术研发等具体事务。2012年3月5日,该公司董事长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柳某利用职务之便向多个供应商收取贿赂。经过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调查起诉,2013年5月7日,柳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在长沙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期间,柳某在这几年来一直拥有的第二个合法身份证“冯海亚”也受到了检察机关和法官的关注。
该案从上午9点开庭,一直审理至下午4时许,由于案情复杂,法官宣布择日再开庭审理。
检方:柳某共收受回扣款300多万元
法庭上,长沙县检察院指控,2009年初,柳某与某公司商洽包装盒印刷等业务时,为非法获取回扣款,柳某向该公司谎称公司需要建立账外“小金库”,要求给予总货款6%-8%的回扣款,作为该“小金库”的资金来源。双方经协商后,该公司同意按总货款中4%-6%向柳某提供的账户上支付回扣款。从2009年1月至2012年1月,该公司依照约定向柳某指定并控制的账户汇入90多万元。
2009年7月,做葡萄干批发的徐某找到该公司法人代表张某,要求向该公司提供葡萄干,张某随即安排柳某与之商洽。商洽过程中,柳某提出要从总货款中获取部分回扣,徐某当即表示同意,并商定按每公斤约0.5—1元支付回扣。依照约定,从2009年10月至2010年9月,徐某向柳某指定并控制的账户汇入7万多元。
加上其他另外两次回扣,柳某共收受回扣款300多万元,其中部分资金存入了“冯海亚”的银行账户。
检察院认为,柳某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柳某的刑事责任。
辩护人:收受“返点”属公司行为
“那不是回扣,而且我是股东,我就是老板。”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柳某承认确实有收到钱,但这些钱张某都是知道的,只是不知道具体数额。而且这些钱不是回扣,也不是暗中收取,用途也是公司公用的。
“我收的返款,并没有据为己有。张某个人拿了200万,张某的母亲拿了50万,还有发放工资、奖金、货款等,具体我没算,肯定超过300万了。”柳某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说。
“张某是我的亲妹夫,我在公司占有20%的股份。我与张某之前是有一些股东之间的纠纷。”柳某称,现在“湖南”名头的公司是2005年成立的,但是之前就有一个长沙某食品有限公司了,自己是长沙公司的股东,“我是跟公司一起成长的,哪里有困难哪里就有我。”
他认为,现在公司的资金来自长沙公司,因此,自己也是现在公司的股东、老板,“张某只是合伙人,只是大股东,我不认为他是老板,我占20%的股份。工商部门登记上虽然没有体现,但我有证据证明我的股东身份。我负的责任和行使的权力都是老板的权利。”
柳某的辩护人认为,公司现在存在多个私人账户,“冯海亚”的账户只是账户之一。柳某、“冯海亚”的银行账户,是公司混用的账户。
同时,柳某收受供应商“返点”完全是公司内部都知晓并认可的,属于公司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因此,辩护律师认为,柳某的行为并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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