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分两间闲置老屋 八旬老人将儿媳和孙子告上法庭
2016年01月12日 09:27
来源:株洲晚报
株洲晚报1月12日讯(记者 伍靖雯 通讯员 陈侨巧 吴灿林)儿子早逝,本应陈婆婆分得的房产,却被孙子和儿媳“霸占”。上周五,石峰区法院调解了这起法定继承纠纷案。 背景:丈夫去世,陈婆婆将8间房平分给两
株洲晚报1月12日讯(记者 伍靖雯 通讯员 陈侨巧 吴灿林)儿子早逝,本应陈婆婆分得的房产,却被孙子和儿媳“霸占”。上周五,石峰区法院调解了这起法定继承纠纷案。
背景:丈夫去世,陈婆婆将8间房平分给两个儿子
原告陈婆婆今年80岁,石峰区人,丈夫老丁在世时,两人用积蓄建了8间平房。
陈婆婆有两个儿子,老丁去世后,儿子也逐渐长大,她便将房产全都分给两个儿子。大儿子分得东边四间房,小儿子分得西边四间房,面积都有100来平方米。两个儿子也许诺,今后会为老人养老送终。
因为大儿子先结婚,陈婆婆便一直和小儿子住,期间偶尔搬到大儿子家,帮忙照顾孙子。
不久后,大儿子和儿媳谢菲(化名)将分得的两间住房拆除,在原址扩建了两层楼房,面积约200来平方米,剩余的两间房便一直闲置。
矛盾:大儿子早逝,陈婆婆要求分两间闲置老屋遭拒
2003年,大儿子去世,儿媳谢菲、孙子丁全(化名)以及陈婆婆成了大儿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而这,也是矛盾的起点。
陈婆婆在法庭上说,大儿子在世时,她虽然多半住在小儿子家,但每个月大儿子总会接她过去住两日。但大儿子去世后,儿媳谢菲一没提把房产分给她,二没接她去住过,没有尽到赡养责任。
小儿子早就结婚了,而且家里条件不及大儿子家,这么多年都没改建房子。而大儿子一家早早住了新房,如今还有两间老屋闲置,都用来堆放杂物。
陈婆婆说,她曾经和儿媳谢菲商量过,既然两间屋子空着,不如自己就住回去,也给小儿子家里挪点空间。但谢菲却说,老屋是早就分给大儿子的,怎么又要收回去?无奈之下,她才将同是继承人的儿媳和孙子告上法庭。
而谢菲却称,婆婆同她商量后,她便提议将婆婆接到自家住,但婆婆坚持要分两间老屋,双方这才起了点小摩擦,但她绝不是“霸占”房子。对此,陈婆婆也表示认可。
谢菲解释,家里新砌的房子就在两间老屋后面,平时要回家,必须经过老屋。她此前不肯把房子分出来,主要是因为屋子老旧,如果婆婆要住,势必要改扩建,那可能会影响自己回家的通道。
调解:两间老屋归陈婆婆所有,若改扩建需在旁边留出通道
昨日,法官告诉记者,陈婆婆本就拥有大儿子遗产的继承权。但如果只是判决,不能解决陈婆婆和儿媳间的矛盾,因此他们做了许多工作,给陈婆婆的儿媳讲道理,告诉她婆婆拥有遗产法定继承权,让双方相互理解。
最终,经法官调解,两间老屋归陈婆婆所有。如果陈婆婆要改建老屋,则要在旁边留出不低于3米宽的通道供儿媳一家通行。
看新闻学法律:
遗产继承,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上文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其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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