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为违建正名获刑
2016年01月12日 06:55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史明华 赵智泉
湖南日报记者何淼玲通讯员史明华赵智泉 [判决结果] 1月上旬,沅陵县人民法院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分别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判处向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
湖南日报记者何淼玲 通讯员史明华 赵智泉
[判决结果]
1月上旬,沅陵县人民法院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分别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判处向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案情回放]
2012年8月的一天,沅陵县某公司职工高某某找到沅陵县某单位退休干部向某某,称其亲戚的违法在建房屋受到县“两违办”的清查,要其帮忙。向某某称其手上存有盖有公章的过期国土审批手续,可以帮助违建户躲避清查。2012年8月至2014年11月,向某某先后拿给高某某9张盖有“沅陵县人民政府”、“沅陵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用地审批章”印章的空白国土审批单。高某某、向某某为顺利使用审批单,先由向某某用铅笔填写内容,后由向某某、高某某正式填写内容。随后,高某某将填写其父母、妻子及本人信息的4张审批单用于自家违法在建房屋躲避县“两违办”清查,而另外5张审批单则由高某某与他人协商后,填写好相关内容进行出售。高某某、向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13500元。2015年5月26日,高某某、向某某因涉嫌诈骗罪,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官说法]
审理本案的法官赵智泉说,《刑法》第128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高某某、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鉴于案发后他们主动到沅陵县公安局投案,退还张某某、刘某某等违建户11万余元并取得其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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