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城乡居民大病费用可追补 4月底前完成
2016年01月09日 23:27
来源:新湖南
新湖南客户端1月9日讯(记者刘银艳 通讯员彭静 邓圣明)“多亏有了大病保险,我家才没有倾家荡产。”2015年12月28日,家住桂阳县樟市镇龟上村的刘紫涵顺利领到了大病保险补偿金15.14万元。去年7月
新湖南客户端1月9日讯(记者刘银艳 通讯员彭静 邓圣明)“多亏有了大病保险,我家才没有倾家荡产。”2015年12月28日,家住桂阳县樟市镇龟上村的刘紫涵顺利领到了大病保险补偿金15.14万元。去年7月,刘紫涵因烧伤花去治疗费用40.19万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3万元后,如今她又获得了大病补偿金,成为桂阳县目前获大病保险赔付金额最高的患者,也是我省对2015年度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城乡居民患者,进行大病保险补偿追补政策的受益者。
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省人社厅、省卫计委、省财政厅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做好2015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工作的通知》(湘卫合管发〔2015〕10号),决定对2015年度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城乡居民患者,进行大病保险补偿追补(2015年已开展大病保险试点或大病补偿试点的市、县、区按原政策执行)。目前,有关各市州已启动对2015年度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城乡居民患者进行大病保险补偿追补工作。
据了解,2015年大病保险补偿对象为已参加基本医保的城乡居民,并在当年度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住院患者(以出院时间为准)。大病保险补偿的起付线、费用分段和补偿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按湘政办发〔2015〕92号文件执行,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分别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15年度原有政策规定执行(含基本医保起付线)。未经基本医保报销后的医疗费用(含没达到政策报销标准的)不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范围。
据悉,2015年大病保险补偿追补工作原则上由中标后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也可结合实际情况,明确由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完成2015年大病保险追补工作。
大病保险追补资金在当年度基本医保结余基金中列支,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在累计结余基金或风险基金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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