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中院对曾爱云重审改判无罪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2015年12月29日 07:27
来源: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爱云重审改判无罪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曾爱云因重审改判无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湘潭中院于同日立案,并于2015年12月25日依法
湘潭市中院官方微博截图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爱云重审改判无罪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曾爱云因重审改判无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湘潭中院于同日立案,并于2015年12月25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赔偿金共计1272928.65元,该决定已于12月28日送达曾爱云。
该案国家赔偿项目及金额:
一、支付赔偿请求人曾爱云人身自由赔偿金941280.48元(4284天×219.72元/天);
二、支付赔偿请求人曾爱云精神损害抚慰金329448.17元(941280.48元×35%);
三、给付赔偿请求人曾爱云被扣押手机的赔偿金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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