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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国税开出首张税收诚信联合惩戒“罚单”


来源:红网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1)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期货公司设立;(2)对于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的当事人,以及不诚实纳税、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的当事人,限制担任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红网长沙8月31日讯(记者 胡芙 通讯员 何勇飞 罗治东)近日,湖南省发改委对2户纳入税收“黑名单”的企业进行限制企业债券发行、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的联合惩戒,让税收违法当事人尝到了“一次失信,处处受限”的苦果。

今年以来,湖南省国税局从落实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税收法治的角度出发,大力推进税收失信联合惩戒,而此次对2户纳税人的惩戒也是省国税局与有关部门强力联合开出的第一张税收诚信“罚单”。这也预示着省国税局与省发改委、省地税局、省人民银行、省文明办等21家单位共同下发的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进入实质操作阶段。

省国税局介绍,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联合惩戒的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惩戒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联合惩戒措施分为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17类。

为促进联合惩戒措施落地,省国税局主动与联合惩戒单位联系、衔接和配合,及时做好涉税案件信息的反馈和发布工作,进行实时监控,实行有效惩戒。省国税局将定期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并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后,方可从税务机关公布栏内撤出,但相关失信记录仍将在后台予以保存。

具体惩戒措施及实施部门:

 

惩戒措施

实施部门

(一)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

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具体为: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出口退税从严审核;

(4)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税务总局

(二)阻止出境

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公安部

(三)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

 

最高人民法院、工商总局

(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税务机关可以通报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供金融机构对当事人融资授信参考使用,进行必要限制。

 

人民银行、银监会

(五)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和动车等高消费惩戒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

(六)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工商部门

(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当事人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

 

国土资源部

(八)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直接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质检总局

(九)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财政部

(十)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予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海关总署

(十一)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1)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期货公司设立;

(2)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期货公司持股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许可审批;

(3)企业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或借壳上市;

(4)上市公司再融资。

 

证监会

(十二)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对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不得作为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

(2)对于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的当事人,以及不诚实纳税、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的当事人,限制担任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保监会

(十三)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得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交通运输部

(十四)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十五)限制企业债券发行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发行企业债券。

 

发展改革委

(十六) 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中予以限制。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十七) 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税务总局在门户网站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同时,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互联网信息办

(十八)其他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当事人,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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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谐]

标签:罚单 省发改委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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