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案:仅凭口供判死刑 枪决1天后家人才知
2013年06月25日 09:56
来源:红网
直至2007年5月,聂树斌案的代理律师李树亭从被害人康某的父亲手里拿到了一、二审判决书的复印件。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聂树斌强奸罪有期徒刑15年,故意杀人罪死刑,决定合并判处死刑并核准死刑判决;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是什么样的案子可以让法院核查8年而无结论?在聂树斌案出现“真凶”之后,8年,真相仍未抵达。
恐怕没有多少案件,能让社会各界如此持续不断地关注、呼吁。而至今,聂树斌案甚至都没有被裁定是否再审。
河北高院最近的一次表态是通过3月19日《人民日报》的报道,称聂树斌案目前仍在依法核查中,“但该案案情复杂,涉案证据材料较多,一些证据材料时间跨度大,对相关证人证言的核查比较复杂,但案件核查工作整体难度较大,仍需依法继续核查。”
这样辩冤白谤的机制是一个高度咬合的“闭环”,至于具体细节,外界不得而知。
公众期待王书金案的审理判决,能使聂树斌案走向明朗化。不可忽略的事实是,公众的每一次呼吁,核查结论公布每拖延一天,司法的公信便多“透支”一分。
1300字判决书备受争议的“9·2决定”
早在2005年3月,河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就曾向社会宣布,将组织专门力量对聂树斌案进行调查复核。多年来,聂树斌的家人及代理律师奔波于河北省的各色权责部门,要求申诉立案,他们一度被以“没有判决书”拒之门外。
直至2007年5月,聂树斌案的代理律师李树亭从被害人康某的父亲手里拿到了一、二审判决书的复印件。李树亭花了半年时间,多次被拒之门外,顶着被骂出来的压力才拿到的。这两份判决书的面世,首次披露了当年聂树斌案的判案逻辑。
记者发现,这两份关系人命的判决书,极其简单,分别只有1300余字和1200余字。一审判决书显示,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树斌,于1994年8月5日下午5时许,尾随下班回家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将康拖至路东玉米地内,致昏后强奸。尔后,又将康勒颈致死。”
法院经审理查明,石家庄市郊区分局在侦破此案时根据群众反映,将聂树斌抓获后聂即交代了犯罪经过,并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作案现场及埋藏被害人衣物的地点,与现场勘查一致。被告人聂树斌对康某被害现场提取物及生前照片进行辨认,均确认系被害人照片及其所穿衣物。聂树斌所供被害妇女体态、所穿衣物与被害人之夫侯某、证人余某所证一致。据此足以认定康某系聂树斌强奸后杀死无疑。
1995年3月15日,石家庄中院一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两罪均判死刑,合并执行死刑。除依据当年《刑法》139条、132条、53条及31条之外,法院还引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之规定。
这份出台于1983年9月2日严打背景下的法律规定,突破了1979年刑法,史称“9·2”决定。其内容只有两条:一、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愤极大的,应当迅速及时审判,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关于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期限以及各项传票、通知书送达期限的限制。二、前条所列犯罪分子的上诉期限和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期限,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十日改为三日。
在之后的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受到广泛质疑。相关法律专家认为,“9·2”决定“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限制”的立法用语开了十分有害的先例,其总的精神要求速判快杀。从法理上,剥夺了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亦侵犯了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该《决定》将“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和“应当判处死刑”作为“迅速审判”的前提,不仅违背了诉讼原理,而且无异于剥夺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权。
此后,不断曝光的冤假错案反证了“9·2决定”的失误。学者强烈呼吁将其废除,直至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明确宣告将这一《决定》予以废止。
没有直接证据,全凭“口供”定罪
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聂树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当年辩护人张景和则指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此外,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好。
辩护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未被一审法院采纳。一审判决之后,聂树斌及被害人之父均提出上诉。河北省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的事实、情节正确,证据充分。上诉人聂树斌所诉认罪态度好属实,但其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不可以免除死刑。二审判决书中,聂树斌辩护人的意见没有任何体现。
1995年4月25日,河北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强奸妇女罪,改判15年,合并执行死刑。
被下放至高级人民法院的部分死刑复核权,形同虚设。判决书同时显示,河北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本判决并未核准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两天后,聂树斌被枪决。1995年4月28日,聂树斌的父亲照例前往看守所为儿子送生活用品时,才知道儿子已经被枪决了。
纵观聂树斌案的判案逻辑,该案的代理人李树亭认为,整个判决书没有任何关于证据的供述,没有任何人指证聂树斌对被害人康某实施了强奸犯罪,也没有任何人指证聂树斌杀害了康某,也就是说,没有任何聂树斌强奸、杀害康某的直接证据。所有的判案依据,只有聂树斌的“口供”。
李树亭透露,他在代理此案后,曾调取案发时石家庄的天气状况。案发第二天,石家庄市下大雨,一直持续了两天,随后是暴晒。所以现场能提取的证据,包括脚印、指纹,都没有了。对于聂树斌用来“作案”的女式衬衣是何来源,以及聂树斌“供述”作案时所骑的车又是如何处理的,判决中没有叙述。
“这个判决书粗陋得让人吃惊。”一位法律专家表示。
依据1979年刑诉法第35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另外,“间接证据只有在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的情况下,才能对被告人定罪。”
看不见的案卷,毫无进展的8年
自2005年3月,聂树斌案被曝出“一案两凶”后,河北省政法委曾宣布成立工作组,展开复查。8年来,在舆情滔滔之下,河北省政法机关相关负责人多次表态称,该案正在核查,但一直未有明确结论。
尽管申诉多年,法律程序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迟迟未予启动。李树亭曾向河北省高院提出申请,要求查阅、复制有关聂树斌案刑事诉讼案卷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石沉大海。此后,聂树斌案的现任代理人刘博今十余次向河北高院提出这一要求,也被拒绝,“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家属委托,律师就可以去法院调阅一、二审的卷宗”。
刘博今认为,王书金的供词可视为《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中规定的“新证据”,并且“足以推翻原判决所认定的事实”。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应当再审情形之一。至于“新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只有经过组成合议庭并经开庭审查后才能够认定。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启动再审。
著名刑辩律师朱明勇分析认为,从再审的实践来看,冤错案件的平反和纠错大多呈现相同的特点,即外力推动:一是领导干预,二是舆论压力,三是上访户拼死相争。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或检察院都可自行启动再审程序:人民法院院长发现错误后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错误后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错误后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这种辩冤白谤的机制是一个高度咬合的“闭环”,具体细节外界不得而知。聂家申诉8年仍难以撬开这个司法纠错程序的“闭环”。
李树亭也早在2007年提交给最高法的申诉书中提出,由最高法提审此案。2007年11月,最高法曾经复函聂树斌母亲张焕枝,“根据我院关于分级负责处理申诉案件的规定,已函转河北高院处理。”
但时至今日,河北高院也并未就是否启动再审程序作出裁定。
[聂树斌案及王书金案时间表]
河北省石家庄市郊区玉米地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9月23日,河北省鹿泉市下聂村村民聂树斌被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抓获;9月29日,当地公安机关称聂树斌供述强奸杀人罪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聂树斌强奸罪有期徒刑15年,故意杀人罪死刑,决定合并判处死刑并核准死刑判决;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抓获河北广平籍王书金;2005年1月19日,河北省广平县公安局副局长郑成月率队前来河南荥阳,和荥阳市公安局一起提审王书金,王供述了在河北省强奸并杀害了4名妇女的罪行。此后,广平公安押送王书金到石家庄指认了作案现场。
媒体报道《一案两凶,谁是真凶》,聂树斌案进入公众视线。
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和代理律师李树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此后的两年间,河北省高院始终以张焕枝拿不出聂树斌的死刑判决书为由,拒绝立案。
王书金强奸杀人案一审宣判,王书金被判死刑。王上诉,理由之一是没有认定他供认的在石家庄郊外玉米地所作的强奸杀人案。
李树亭从被害人家属处得到聂树斌案一、二审判决书,据此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王书金案二审开庭。法院回避王书金上诉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函告张焕枝,已经交由河北省高院处理。
河北省高院始终未对聂树斌案的申诉立案,称是否立案“还在审查之中”。
相关新闻:
网罗天下
频道推荐
智能推荐
图片新闻
视频
-
滕醉汉医院耍酒疯 对医生大打出手
播放数:1133929
-
西汉海昏侯墓出土大量竹简木牍 填史料空缺
播放数:4135875
-
电话诈骗44万 运营商被判赔偿
播放数:2845975
-
被击落战机残骸画面首度公布
播放数:5357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