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鲁贵卿建议: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
2015年03月04日 09:37
来源:凤凰湖南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建筑总经济师鲁贵卿 凤凰湖南 全国人大湖南团代表鲁贵卿今年除继续推去年的建议——在建筑行业开展“绿色行动”和“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问题”,新增加一条有关全面放开二胎生育政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建筑总经济师鲁贵卿
凤凰湖南讯 全国人大湖南团代表鲁贵卿今年除继续推去年的建议——在建筑行业开展“绿色行动”和“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问题”,新增加一条有关全面放开二胎生育政策的建议。其中在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方面,鲁贵卿针对当前建筑业的实际情况,建议建筑业实行6%的增值税税率,并较去年,更详实其调查数据。
观点:
针对当前建筑业的实际情况,建议建筑业实行6%的增值税税率。
背景:
一、若实行11%的税率,建筑企业税负将大幅增加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的对120家不同规模和类型的建筑业企业的调查分析结果,如按11%的税率实行营改增,建筑业企业的平均税款增加幅度为85%左右。主要原因是目前建筑业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不完整,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或抵扣不足。具体有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对于相当多的砂、石、土方、砖瓦等地方材料,甲方(建设项目业主)提供的材料和设备,以及营改增前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原材料、周转材料等,均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二是为建筑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小规模纳税人或享受免税政策的,没有或少有进项税可供建筑业企业抵扣;三是由于金融业尚未实行营改增,建筑业企业无法取得贷款利息的增值税发票。
二、税负增加,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将有所恶化,经营效益有可能大幅下滑;不利于建筑业的转型升级;对就业和社会稳定将造成不利影响。
建筑业是一个微利行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数据,2013年建筑业的产值利润率为3.50%(其中包含了多种经营和部分兼营房地产开发的利润),而同为第二产业的工业企业销售利润率为6.11%。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今后固定资产投资恐难以保持前一时期的增幅,这将对建筑业企业的经营带来新的困难。目前,建筑业企业已被业主拖欠工程款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名目繁多的保证金等问题严重困扰,企业反映,如现阶段即对建筑业实行11%的增值税率,无异于雪上加霜,全行业很可能形成大面积亏损的局面,一部分中小企业很可能因此倒闭。
近30多年来国家对建筑业几乎没有资金投入,企业仅靠从微薄的利润中挤出一点资金用于科技投入和节能减排。资金匮乏本来就是建筑业在技术改造、转变生产方式方面落后于其他行业的主要原因,如果税负增加,一批企业将只能勉力维持经营,内部资金分配首先挤掉的必然是用于科技投入和节能减排的部分,行业的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将受到严重影响,不利于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
2013年,建筑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为6.86%,在各行业中排名第四。建筑业带动了若干相关产业发展,吸纳了大量劳动力就业。建筑业从业人员达到4499万人,约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5.84%;外出农民工在建筑业就业的为3903万人,占全部外出农民工总数的23.5%。建筑业的兴衰直接影响全国至少1亿人口的生计。如果企业负担大幅增加,将不得不压缩经营规模,裁减员工。即使短期产生这样的波动,也难免影响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目标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因素。
建议:
1.建筑业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从目前看,这样可使建筑业的实际税负与税改前基本持平,保障利润率很低的建筑业平稳发展;经过若干年,如果进项税抵扣问题逐步解决,建筑业的税负有可能降低,这样就真正实现了通过营改增减轻企业负担的目标,建筑业能更好地发挥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作用。
2.建筑业与关联行业同步实行营改增。建议建筑业营改增时间不早于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生活服务业(包括BT、BOT的地方政府投资平台)等关联度较强的行业,以减少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
3.对税改前的营业税时间性欠税,税改后给予一定的缓冲缴纳期。在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下,建筑企业业务按照《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确认的营业税金大于工程结算实现的企业税金,因而形成金额巨大的营业税时间性欠税,这些欠税会随着工程竣工验收的工程结算而逐步取消。但是,考虑到“营改增”后建筑业务不再征收营业税,而营业税和增值税又属于不同的征管部门,为保持制度的衔接及税改的平稳过渡,建议允许建筑企业对该部分税前因会计准则和税法差异形成的时间性欠税,在税改后根据工程结算进度向国税部门缴纳增值税,并给予一定的缓冲缴纳期限。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有关部门联合调研测算企业税负。据了解,对于适用11%税率造成的建筑业企业税负的增长状况,政府各相关部门测算数据有很大差距。我们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调查,扩大调查面,科学取样,以取得符合实际的、一致认可的数据,作为确定建筑业适用税率的基本依据。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有关部门协商制定营改增实施办法。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以解决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税改前固定资产存量抵扣办法,以及企业纳税地点在注册所在地还是工程项目所在地、材料和设备的集中采购与分散使用的矛盾等一系列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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