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住建厅被指违规发函为不良企业开脱
2013年07月05日 08:59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向进 张拥军
姚志宏告诉中经网湖南频道记者湘建建(2013)19号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由湖南省住建厅制定,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后发布。按照“谁制定,谁解释”的原则,湘建建(2013)162号文经湖南省住建厅副厅长唐道明签发后,直接印发发往湖南各地市州。
中国经济网7月5日长沙讯(记者 向进 张拥军)慈利县老年人养护楼项目的招投标中,一家公司隐瞒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施工期间,专职安全员不在岗)而成功中标,被举报后,湖南住建厅发函,称该企业在东莞的不良行为记录不影响其在湖南招投标,最后,该企业中标。住建厅的行为被指违规,有为不良纪录者开脱嫌疑。
想送备案又没有送
湖南省住建厅招标办主任姚志宏称,湘建建函(2013)162号文件是对湖南省今年出台的湘建建(2013)19号文件作出解释。
姚志宏告诉中经网湖南频道记者湘建建(2013)19号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由湖南省住建厅制定,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后发布。
按照“谁制定,谁解释”的原则,湘建建(2013)162号文经湖南省住建厅副厅长唐道明签发后,直接印发发往湖南各地市州。
“湘建建(2013)162号文件,我们没有报湖南省政府法制办备案。”然而,湖南住建厅建筑管理处副处长田明革向中经湖南频道记者证实,该文件原本想送省政府法制办备案,最终没有送。
“按湖南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湘建建(2013)162号需备案”
湖南住建厅多位官员称湘建建(2013)162号文件合法合规。
有律师称,2009年7月9日,时任湖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周强发布了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42号令:《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该文件自公布起生效。
该《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制定机关。需要对规范性文件作出解释的,由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机构)拟订解释草案,经制定机关审定后,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布,与原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湘建建(2013)162号文件属于解释性规范文件,依据是湘建建(2013)19号,后者经湖南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办法》第十六条还称,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律师甘元春称,依照《办法》,规划性文件的解释同属规范性文件,应需报湖南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而湖南住建厅承认没有报备,彭呈军称“湖南住建厅的发文属违规”。
湖南省政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管理处范姓处长告诉中经网湖南频道记者,按程序是这样的。“如果是条文解释,我们要求要备案,执行的解释,他们不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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