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持股超一年股息红利所得暂免个税
2015年09月08日 11:24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韩洁 申铖
分档确定指数熔断时间,触发5%熔断阈值时暂停交易30分钟,熔断结束时进行集合竞价,之后继续当日交易。分档确定指数熔断时间,触发5%熔断阈值时暂停交易30分钟,熔断结束时进行集合竞价,之后继续当日交易。
分档确定指数熔断时间,触发5%熔断阈值时暂停交易30分钟,熔断结束时进行集合竞价,之后继续当日交易。14∶30及之后触发5%熔断阈值,以及全天任何时段触发7%熔断阈值的,暂停交易至收市。熔断至15∶00收市未恢复交易的,相关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期权合约的收盘价仍按相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据新华社北京9月7日电(记者 韩洁 申铖)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7日晚联合发文,明确从今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是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布的消息。三部门2012年底曾联合发文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三部门最新通知,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三部门明确,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部门明确,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据新华社上海9月7日电(记者 潘清)为防范市场大幅波动风险,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推动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沪、深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拟在保留现有个股涨跌幅制度前提下,引入指数熔断机制。7日,三大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通知,就指数熔断相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上交所当日发布的通知,指数熔断机制总体安排是:当沪深300指数日内涨跌幅达到一定阈值时,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全部股票、可转债、可分离债、股票期权等股票相关品种暂停交易,中金所的所有股指期货合约暂停交易,暂停交易时间结束后,视情况恢复交易或直接收盘。
据了解,指数熔断机制方案要点及主要考虑如下:
以沪深300指数作为指数熔断的基准指数。与主要反映特定市场运行情况的单市场指数相比,跨市场指数代表性更强,更能全面反映A股市场总体波动情况。目前,A股市场投资者比较熟悉的跨市场指数包括沪深300指数和中证500指数。沪深300指数的市值覆盖率、跟踪指数产品的数量和规模都大于中证500指数。
设置5%、7%两档指数熔断阈值,涨跌都熔断,日内各档熔断最多仅触发1次。5%作为第一档阈值可以兼顾设置冷静期和保持正常交易的双重需要;触发7%的情况虽然较少,但属于需要防范的重大异常情况,应当一并考虑。
分档确定指数熔断时间,触发5%熔断阈值时暂停交易30分钟,熔断结束时进行集合竞价,之后继续当日交易。14∶30及之后触发5%熔断阈值,以及全天任何时段触发7%熔断阈值的,暂停交易至收市。熔断至15∶00收市未恢复交易的,相关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期权合约的收盘价仍按相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特殊时段的安排包括: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不实施熔断;如果开盘指数点位已触发5%的阈值,将于9∶30开始实施熔断,暂停交易30分钟;如果开盘指数点位触发7%的阈值,将于9∶30开始实施熔断,暂停交易至收市。上午熔断时长不足的,下午开市后补足,午间休市时间不计入熔断时长,以利于投资者调整申报。
熔断机制全天有效。考虑到境内A股市场尾市阶段容易出现非理性大幅波动,因此A股在尾市阶段仍进行熔断。在股指期货交割日仅上午实施熔断,无论触及5%还是7%引发的暂停交易,下午均恢复交易,以便股指期货计算交割结算价,平稳交割。
关于指数熔断与停牌的衔接安排:对于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停牌、新股上市遭遇盘中临时停牌后,需要复牌的,如计划复牌的时间恰遇指数熔断,则需延续至指数熔断结束后方可复牌。若指数熔断结束而相关股票的停牌时间尚未届满的,则需继续停牌。
根据上述要点,沪、深交易所和中金所在各自交易相关规则中补充指数熔断事项的专门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或建议将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15年9月21日前反馈至相关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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