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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惩罚性赔偿应当具体化


来源:潇湘晨报

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向公众征求意见,其中“惩罚性赔偿”的条文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原标题:疫苗惩罚性赔偿应当具体化

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向公众征求意见,其中“惩罚性赔偿”的条文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征求意见稿第84条规定,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造成受种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种者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毫无疑问,这一法条意义重大。我们可以拿此前闹得沸沸扬扬的吉林长生疫苗案来举例。前不久,有报道称长生公司被顶格罚款91亿元。要注意,这个91亿是行政处罚,而不是面向受害者的赔偿金。在疫苗管理法出台之前,受害者只能依据侵权责任法向长生公司要求赔偿,赔偿的额度限于受害者的实际损失。

像吉林长生这样的黑心公司,为什么不能让它多赔一点,直至赔到倾家荡产?原因是,民事法律当中的赔偿,一般都是指补偿性赔偿。也就是说,疫苗受害者的实际损失是多少,吉林长生只能赔多少。很显然,这种补偿性赔偿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不合格疫苗受害者所遭受的肉体和精神痛苦,远远不是所谓“实际损失”所能补偿的。同时,这种补偿性赔偿更不利于惩戒和警示违法者。

于是,传统的民法中就需要在原有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上,引入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所谓惩罚性赔偿,也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最早出现于18世纪的英国和美国。在实际的物质损失之外,侵害者还需承担额外的加重赔偿责任,一方面对受害人进行抚慰,一方面也是让侵害者“长点记性”。中国法律此前也已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中都有体现。

正在制定的疫苗管理法中专门设置惩罚性赔偿条款,有利于以民事手段,为不合格疫苗受害者主持必要的公平正义,有利于让少数利欲熏心的疫苗企业在巨额赔偿面前知难而退。但是,从目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来看,惩罚性赔偿条款还过于原则和空洞。“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其中“相应的”到底是多少,征求意见稿并没有一个明确说法。

比较而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就比较细致、具体。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当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时,消费者可以请求“退一赔三”,或损失额二倍的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买到不安全食品,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损失3倍的赔偿金。这种赔三、赔十之类的明确规定,非常有可操作性。

和一般消费品比起来,疫苗直接关乎老百姓的性命与健康,惩罚性赔偿的力度需更大。立法过程中,疫苗惩罚性赔偿的额度到底应设置为多大,应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至少,它不宜低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否则,吉林长生们是不会感觉到疼痛的。  

本报评论员 周东飞

[责任编辑:石凌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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