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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销售“大嘴猴”毛巾涉嫌侵权 被判赔2500元


来源:潇湘晨报

原标题:销售“大嘴猴”毛巾判赔2500元本报长沙讯 4月26日下午,长沙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大嘴猴”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坐在被告席上的龙某神情有些迷茫。

原标题:销售“大嘴猴”毛巾判赔2500元

4月26日,长沙中院开庭审理“大嘴猴”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图/记者谢长贵

本报长沙讯 4月26日下午,长沙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大嘴猴”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坐在被告席上的龙某神情有些迷茫。因为龙某的店内销售了一款印有“大嘴猴”的四件套,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罗公司)向其索赔3万元。

“我根本就不认识‘大嘴猴’,这种四件套我就进了一套,最多赚几十元。”提到自己惹上的官司,龙某不觉提高了音量。龙某说,一个月前接到法院传票后“人都蒙了”。

保罗公司起诉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场所内生产和销售涉嫌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商品,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3万元。

龙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不知晓自身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经营者超市所购进的含原告商标图样的四件套不是自身生产的,系被告从第三方处所进购的,被告具有合法来源。庭审中,龙某的代理律师拿出了一份进货单据,上面显示从雨花区云鑫商贸行购买了两套床上四件套。

对此,保罗公司不认可,并提出追加云鑫商贸行为被告,此请求被法院驳回。

长沙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仅存在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被告以一定价格从依法注册成立的商户处购进涉案商品并索要了进货单据,且自身系一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认为其主观上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判决被告龙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保罗公司“大嘴猴”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商品的行为。

紧接着,法院审理了谢某的案子。据介绍,得知家附近一小商店门面要转让,谢某花了十几万元接下这家小店。谢某的店里有一款售价6元的毛巾,因为这些毛巾上印有“大嘴猴”的图像,谢某被保罗公司索赔2万元。“我觉得莫名其妙,毛巾是店子转过来时前任老板留下的。”谢某表示很委屈。

长沙中院审理认为,被告未能举证证明门面转让事实、涉案商品系门面转让货物以及提供者具体信息,法院对其合法来源的抗辩不予采信。

由于被告注册时间为2017年6月9日,原告公证取证被告侵权的时间为2017年7月7日,被告从事经营时间较短,且系规模较小的日用百货个体工商户,判决被告谢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保罗公司“大嘴猴”美术作品著作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2500元。 

本报记者周凌如

[责任编辑:张桂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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