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小学生过马路被摩托车撞 校车公司担责30%
2017年09月26日 09:27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周凌如
日前,在岳阳华容一名小学生曾某放学后从校车上下来,横穿马路回家,此时一辆摩托驶过,小学生倒在马路上。看上去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但小学生的家长却将校车公司和肇事者一起告上了法庭,理由是校车没有在指定的
(网络图片)
日前,在岳阳华容一名小学生曾某放学后从校车上下来,横穿马路回家,此时一辆摩托驶过,小学生倒在马路上。看上去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但小学生的家长却将校车公司和肇事者一起告上了法庭,理由是校车没有在指定的停靠点停车。
9月24日记者了解到,经华容县法院判决,校车公司负责赔偿30%。
2016年6 月16 日17 时许,校车司机程某驾驶着校车驶至8 岁的曾某家门前对面路段时停车,让曾某独自下车横过公路回家。当曾某横过公路时,意外发生了,黎某驾驶着二轮摩托车过来将曾某撞倒。
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此事故中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曾某不负事故责任。司法鉴定所对曾某的伤情作出鉴定,曾某本次外伤属轻伤二级,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本次事故中,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忽视行车安全,遇行人曾某横穿公路未避让,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程某驾驶校车忽视安全,遇相对前方来车时停车让年仅8 周岁的曾某独自下车横穿公路回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在本次事故存在有过错,根据黎某和程某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应由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曾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行为,不负事故赔偿责任。因此,曾某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赔偿不足的部分,由黎某负责赔偿70%,校车公司负责赔偿30%。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服判,没有上诉,目前已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石凌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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