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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女子离婚后背上前夫欠的巨款 现一案两判


来源:潇湘晨报

2015年7月,邵阳女子曾女士结束了她与前夫12年的婚姻关系,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双方对外无共同债务或担保,若有债务及担保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担责。2017年1月10日,曾女士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现一份与她手上的纸质判决书同案号的一审判决书,判决结果则是她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潇湘晨报讯 2015年7月,邵阳女子曾女士结束了她与前夫12年的婚姻关系,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双方对外无共同债务或担保,若有债务及担保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担责。

让曾女士没有想到的是,两个月后,她收到法院传票,因前夫的百万元债务问题,她成了被告。之后,她收到的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她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她的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后的次日,曾女士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现一份该案的一审判决书,上面显示她无需担责。

法学专家认为,“一案两判”不可能是电脑程序员录入错误的问题,当事人可申请再审。

2016年5月17日,曾女士收到了来自邵阳市大祥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那天她感到前所未有的委屈。12年婚姻结束后,44岁的她被判要为前夫所欠下的百万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她不服上诉。2017年1月9日,曾女士收到二审判决书,结果是维持一审判决。

第二天,她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现,网上的一审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937号判决书,判决结果是:依《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她无需为前夫所欠的百万债务担责。对比手中的判决书,两份判决书案号相同,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

1月18日,对于“一案两判”一事,邵阳市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一般情况下判决结果以纸质判决书为准。目前,该院正联系大祥区法院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

疑惑一个案子有两个结果相反的一审判决

曾女士是邵阳市某医院的一名行政人员。2003年,她和当地人唐某结为夫妻。因为唐某脾气不好,两人婚后的感情不是很好。2015年7月,两人结束了这段12年的婚姻关系。

离婚两个月后,曾女士接到一名女子王某的电话。王某告诉她,2014年10月1日,唐某曾从她那里借款一百万元。因为那时还在曾女士与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女士便打电话询问相关情况。唐某在电话里含糊其辞,说自己不是借款人,只是担保人。

然而,没过几天,曾女士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她和前夫唐某一起成了被告。2016年5月17日,她收到邵阳市大祥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判决结果是:曾女士对前夫唐某借款本息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曾女士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月9日,二审法院驳回曾女士的上诉,并维持原判。

2017年1月10日,曾女士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现一份与她手上的纸质判决书同案号的一审判决书,判决结果则是她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担心证据流失,1月11日,曾女士在长沙市公证处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这份判决书进行了公证保全。目前她正在申请再审。

“我没法理解,为什么网上的判决结果和我手上的不一样?”曾女士告诉记者,一年多来,为了打官司,找证据,不论是精神方面还是物质方面,她的生活已经陷入困境。孩子的学习也受到了影响。“我每个月工资有四五千,现在法院每月只给我留1800元,这就是我和儿子一个月全部的生活来源。”

纸质版法院根据“24条”判决共同赔偿

从大祥区法院认定的事实中可以看到,2014年9月30日,因为需要向银行偿还贷款,李向阳(化名)向李剑锋(化名)借了100万元,并且只需短借一天。为偿还李剑锋的借款,2014年10月1日,曾女士的前夫唐某和李向阳一起找到王某,向她借款,王某答应了。当天唐某向王某出具了“今借到王某人民币100万元,借期两个月,到期归还,月息按5分计算”的借据。李向阳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了名。

从李向阳的笔录来看,事情并不完全如借条上所反映的那样。在笔录中,李向阳原话为:“当时是我借钱,唐某是担保人。因为我没有单位,王某就要求唐某做借款人,我做担保。我们同意了,并将借款直接打到李剑锋的账户上。”

此外,2015年7月,曾女士和唐某登记离婚时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双方对外无共同债务或担保,若有债务及担保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担责。

一审中,曾女士以该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进行了抗辩。曾女士表示,该笔债务虽然发生在二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她对此并不知情,且借款期间家庭生活无重大收入和支出,不符合家庭生活共同开支的需要,她也不曾从这笔借款中受益,因此无需担责。当时,曾女士向法院提交了李向阳的笔录,证明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开支。

之后,邵阳市大祥区法院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简称“24条”)为由,判定该债务为唐某与曾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曾女士需为这1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对一审判决不服,曾女士提起上诉,但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以“24条”作为裁判依据维持一审判决。

“不是只要证明钱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就不用承担连带责任吗?”曾女士感到很委屈,自己都证明了这是前夫唐某帮别人写的借条,完全没有支付到唐某的名下,唐某本人也不是实际借款人。“最后实际借款人与我前夫都跑了,却要我来承担责任。”

网络版同一案号判决书判决结果相反

1月10日,曾女士打开中国裁判文书网,想核对一下网上上传的判决书和她收到的是否相同,让她震惊的是,网上的(2015)大民初字第937号判决书显示,她不需要为前夫的债务负连带责任。这份存在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判决书与曾女士收到的判决书,案号相同,但结果却相反,是一份“阴阳文书”。

曾女士对这两份文书逐字逐句进行了比对。两份判决书前面的原被告陈诉、双方提交的证据及质证、法院审查认证及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均一模一样。直到本院认为部分才出现差别。两份判决书因为适用了不同的法律条文,呈现出两种相反的结果。

记者从曾女士保存的网络版判决书上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差异部分表述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付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本案借款数额巨大,明显超出夫妻正常日常开支,原告作为出借人审慎的注意义务,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本案借款为被告唐某和曾女士的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唐某向原告借款直接转入李剑锋的账户,用于偿还被告李向阳与李剑锋的借款,本案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与生产经营,家庭也未从中获益,所以本案债务应认定为被告唐某的个人债务,被告曾女士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曾女士得到的纸质版判决书中的表述则为:原告按照约定将借款汇入被告唐某指定的账户,已完成出借人的义务。该借款发生在被告唐某与被告曾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被告方并无证据证明原、被告明确约定该债务为被告唐某的个人债务,也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在借款时明知被告唐某与被告曾女士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有归各自所有的约定,故本案借款应为被告唐某与被告曾女士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曾女士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月18日,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已无法找到(2015)大民初字第937号判决书。

法院回应

一般情况下判决结果以纸质判决书为准

1月18日,记者致电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一般情况下判决结果以纸质判决书为准。目前,该院正在联系大祥区法院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相关专家介绍,按照目前的审判程序,曾女士可以申请再审,若对再审结果有异议可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同时,针对“阴阳文书”一事,曾女士可向法院的纪检部门反映。

专家说法

不可能是电脑程序员录入出错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唐东楚表示,“阴阳文书”一事有两个重要问题:一是曾女士收到的纸质版判决书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不一致。这不可能是电脑程序员录入出错的问题,电脑程序员只可能出现错排别字,不可能出现这种判断性说理性的错误。二是根据最高法院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不能只凭借条判断借贷关系,尤其是大额借款,必须有流水记录等,以防范虚假诉讼。他认为,本案中律师的证据表明,法官故意规避法律,滥用“24条”。

唐东楚说,好在曾女士已经很正确地采用了证据保全即公证的措施,保存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一审判决书,现在可申请再审。(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责任编辑:黄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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