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地区劳教人员已全部回归社会(图)
专家观点
“劳教废止后的‘空闲地段’
不能简单归于刑事或行政处罚”
劳教制度废止,劳教所该如何转型?管教人员该如何安置?“后劳教时代”违法行为矫治如何实施?带着这些问题,潇湘晨报记者专访了中南大学刑法研究所所长罗树志。
劳教废除“要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
记者:中央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应如何解读?
罗树志:这次中央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最直接、最明确地回应了民众的期待,是顺应民意的重大举措。
但在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同时,必须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一方面,对于严重违法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可以依据现有法律和制度,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属于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围内的行为,分别依照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另一方面,需要对现有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进行完善,以解决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带来的真空地带。
立法上,要考虑对违法犯罪行为惩治和矫正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方式、适用程序、适用主体、适用期限、适用场所等各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使之与现有的法律法规相衔接。
记者:感觉目前面临一个真空期,停用劳教制度后,以什么东西来填补这一真空?
罗树志:劳教制度所调整的对象,不同于行政处罚,也不同于刑罚处罚。因此,劳教制度废止后所形成的空白,不能以这两者来填补。中央决定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就是信号。
矫治立法“‘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草案早已完成”
记者:是否意味着将修改刑法?
罗树志:不意味着一定要修改刑法。劳教制度废止后,简单地将“空闲地段”划给行政处罚或者刑罚处罚任何一方,都是不合适的。有观点认为,可以借鉴西方的经验,对原来劳教制度所包括的某些违法行为予以犯罪化,纳入刑法予以规制,即所谓的“轻罪化”,但这同样会带来诸多实际问题,同时也与强化人权保障的理念背道而驰。还有学者提议,制定单独的“违法行为矫治法”或“社区矫正法”,值得考虑。最终还是得看中央怎么定夺。
记者:中央有意出台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它是一部什么性质的法律?
罗树志:我个人认为,该法具有属于保安处分的性质,保安处分以事前积极预防的保安措施与因人施治的刑事政策相结合,来弥补刑罚事后补救的对社会安全和个人矫治的局限。
记者:迟迟未予颁布实施的原因是什么?
罗树志:“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草案早已完成。由于该部法律的出台,需要在其中明确各实务部门的职责职能,要做到各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衔接,同时立法部门还要做广泛的调研和经验总结和不断修改草案,其推出的时机一直还不成熟。
记者:之前一些劳教所已经开展矫治工作,这两者有什么不一样?
罗树志:相对于之前劳教所开展的矫治工作,将来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工作在性质、内容、场所、期限、方式、程序及各种配套机制方面有重大的变化。针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矫治将在法律上有明确依据,程序更加规范透明、教育矫治方法更加科学合理、与其相衔接的各种配套机制更为完善、教育矫治实际效果会更好,对不同违法行为的教育矫治方式和内容更有利于违法行为人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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