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为何难迈“立案”门槛
专家建议合理规定“主体资格”
不过,尽管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3起公益诉讼都没有被法院立案,但是马勇发现,原平市住建局已经着手完成排污管网的“半拉子”工程;潍坊五图街道组织村民将臭水先放掉,然后填土埋坑……
曾晓东说,虽然法院没有立案,但对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给污染者增加压力,使他们加快污染整改步伐,也达到了诉讼的一部分目标。
今年6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进行审议,《草案》的一条款“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了委员们以及社会各界的异议,该条款被普遍解读为中华环保联合会“独家垄断”环境公益诉讼。
不过,委员们均认为,环保法考虑到环境公益诉讼是一大进步,但如何合理规定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又能避免出现“滥诉”,还需要进一步调研和修订,并征求全社会意见等。
■ 延伸阅读
国内外部分环境公益诉讼案例
在新民诉法生效前,中华环保联合会就曾在贵阳、无锡等地的环保法庭有过8起成功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例。这些案例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清镇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定职责案、中华环保联合会状告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生产废水污染案等。
2004年,美国塞拉俱乐部和司法观察组织按照《联邦咨询委员会法》起诉副总统切尼,理由是其在“国家能源政策发展集团”的赞助下与(能源)业界代表进行了一系列秘密会议。原告们怀疑切尼试图在法律上把美国引向一个倒退的、碳密集型的能源政策……此后,人们普遍将其视为揭露切尼在国家能源政策上暗箱操作的一个重要策略。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2000年审结的“地球之友”诉莱德洛公司案,是影响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重要判例。在该案中,环保组织“地球之友”根据《清洁水法》的规定,起诉莱德洛公司违反排污许可,排放了过量的汞和其他污染物,要求法院进行禁令救济并对莱德洛公司进行民事罚款。
1995年,日本奄美大岛4类野生保护鸟类作为原告向鹿儿岛地方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禁止政府批准的高尔夫球场建设。那是日本某企业计划在奄美大岛村庄内修建一个高尔夫球场,并获得了行政上的开发许可,但这可能影响奄美大岛上的鸟类。为此,日本环保团体开始与律师接触,最终决定将鸟类作为原告,提起了自然权利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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