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童游乐园摔伤要全额赔偿?雁峰法院厘清双方权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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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童游乐园摔伤要全额赔偿?雁峰法院厘清双方权责边界

红网时刻新闻10月27日讯(通讯员 贺孟秋)6岁孩童在游乐园玩耍时不慎摔伤,家长找场所“讨说法”要求全额赔偿?场所贴了警示牌就真能免责吗?近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2024年11月,6岁男童小颜(化名)由家长陪同,到衡阳市雁峰区某游乐园游玩。小颜在园内独木桥上玩耍时踩空摔伤,致左侧肱骨髁上骨折,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小颜的监护人诉至法院,主张游乐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游乐园辩称,监护人疏于看护,应自担相应责任,其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其已向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案件受理后,双方情绪对立:监护人坚持游乐园负主要责任,游乐园认为自身没有重大过错,只愿少量补偿,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认真查阅病历、现场照片等证据,向双方释法明理:游乐园作为经营性娱乐场所,面向未成年人开放,负有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设施防护、现场巡查、风险提示等,若防护措施存在缺陷,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同时,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弱,监护人陪同游玩期间负有法定监护职责,须时刻留意孩子动向、及时制止危险动作,疏于看护的,自身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没有简单“和稀泥”,而是以事实和法律为标尺,逐项核算各项损失,合理区分双方过错比例,耐心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一方面向游乐园阐明涉未成年人游乐项目的特殊安全责任,另一方面向监护人讲清监护职责的法律边界,破除“只要孩子在场地受伤,经营者就要全额赔偿”的认识误区。

经多轮沟通协商,双方逐渐放下分歧,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游乐园和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小颜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3.8万余元;原告方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次事故再无其他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责任,不能简单理解为“场所内出事就要全额赔”。

涉未成年人游乐场所,经营者应承担高于普通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做好设施维护、风险提示、现场管护,不能认为“贴了警示牌就万事大吉”;监护责任同样不能转嫁,未成年人认知和避险能力不足,家长陪同游玩不能放任孩子独自涉险,应当尽到审慎看护义务。

本案调解,重在厘清双重责任边界,拒绝简单“花钱息事”:既要依法保护受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督促游乐场所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也要引导公众正确理解监护职责,避免“场所受伤、经营者全责”的片面认知。维权应以事实、证据和法律为标尺,合理划定各方责任,既保护未成年人,也不苛责经营者承担超出法律范围的责任,实现法理与情理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