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法君说法】入职当保安两个月被辞退,向公司索赔3万余元,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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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君说法】入职当保安两个月被辞退,向公司索赔3万余元,法院判了!

该得的工资不能少

该算的账也要算清

其中的边界

该如何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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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两个月未签合同

被辞后起诉索要38984元

2022年2月10日,张某入职某保安公司,被派往某施工现场做保安。双方口头约定月薪3000元、每天12小时、月休2天,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同年4月10日,公司以其值班睡觉、未履行安保职责为由口头辞退。张某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公司解除违法,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2022年4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工资(按1740元/月计),公司照付。

2023年2月张某申请仲裁,要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6984元;起诉到法院涨到38984元。仲裁委裁公司付3321.48元,张某不服诉至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法院另查明,张某此前数年在常德多家物业、保安公司频繁入职,多次以“未签合同、加班费、违法解除”为由仲裁诉讼,部分任职期间因违纪被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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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3321.48元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2022年2月10日入职、4月10日离职,公司却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公司应支付2022年3月11日至4月10日期间未签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数额为3321.48元。

至于2022年4月11日之后,法院虽判“恢复劳动关系”,但原项目地一期工程已完工,公司无岗位可提供,属客观情况变化、履行不能;张某此后未向公司实际提供劳动,另入某物业等单位,并在多家单位离职后反复提起同类型仲裁诉讼。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系对不签书面合同单位的惩罚性赔偿,意在督促签约,其受益人应为无过错一方。

张某频繁在常德多家物业、保安单位应聘,在职不履行职责,离职即以未签合同等由反复诉讼,本身欠缺建立劳动关系之合意,仅存获取经济利益之恶意,有违公平、平等、诚实信用。法院判决后公司也已付其4月11日起工资,张某再主张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属不劳而获。故对2022年4月11日后的二倍工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保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张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21.48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赔偿旨在督促用人单位签约

索赔须恪守诚信原则

二倍工资是惩罚性赔偿,不是“不劳而获”的补偿。其目的仅在于督促用人单位签约,适用以单位对未签合同具有可归责性为前提。

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行使的边界。劳动者频繁跨单位就业、明知未签合同仍消极待时并批量索赔的,构成权利滥用,法院不予支持。

“恢复劳动关系”不等于持续计罚。原岗位已消灭、劳动者未实际提供劳动的,二倍工资差额止于实际用工中断时段,不得机械延展。

合规底线。单位须在一个月内签合同并留存书面解约证据;劳动者可依法维权,但不得以诉讼套利。